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行政院核定「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中,有關地方藝文場館耐震補強工程及拆除工程之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執行對象:
(一)申請及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三、補助範疇:
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且有必要進行補強工程或拆除工程之執行機關藝文場館。
四、補助項目:
藝文場館耐震補強工程或拆除工程經費,含規劃設計監造費、直接補強或拆除工程費、合理之間接修復工程費、工程管理費等支出。
五、補助經費比率上限: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及第五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日期及文件:
(一)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申請機關應備函檢具藝文場館申請耐震補強工程或拆除工程計畫,於本部公告辦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審查原則及審核作業:
(一)本部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申請案後,應先行檢視有無逾期及文件是否齊全,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逕予核退。本部於受理補助申請案後,必要時得會同受補助機關實地查訪。
(二)本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補助申請案,應綜合考慮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結果、地方自籌款籌備情形及執行能力等。
(三)未提具地方自籌款籌措規劃、無法籌得足額地方自籌款或同一申請標的已申請其他補助者,不予核定(撥)補助。
(四)已完成規劃設計、證照申請等前置作業執行者,納入補助優先順序考量。
(五)已完成規劃設計者,其服務費用得列入耐震補強工程或拆除工程經費之自籌款範疇。
(六)工程已發包尚未驗收結算者,本部得視預算酌予補助。
(七)審查結果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公告,且另以書面通知申請機關。
八、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耐震補強工程或拆除工程費用補助款,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應依核定補助計畫專款專用,並依實際決標金額及規定補助經費比率核撥。
(二)受補助機關應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期程,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歲入及歲出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或執行計畫決算說明書及相關完工證明資料辦理請款作業。
(三)補強工程或拆除工程補助經費核撥方式如下:
1、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五十萬元者,完成工程發包後一次撥款。
2、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依下列期程辦理撥款:
(1)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撥付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百分之三十。
3、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依下列期程辦理撥款:
(1)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撥付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撥付百分之二十五。
(4)第四期補助款:完成結算後,檢附工程結算證明資料,經本部審核後,撥付計畫補助經費扣除前期已撥款之餘數。
(四)僅補助規劃設計費者,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三十,完成驗收結算後,撥付計畫補助經費扣除前期已撥款之餘數。
(五)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情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如有違約金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六)各執行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主計法規辦理。
(七)補助案未依所訂期程辦理者,得由本部視執行情形調整或移撥補助額度;經刪減之補助額度,應於一個月內繳回本部核撥之補助經費。
(八)本部得滾動檢討評估計畫之實施成效,適時彈性調整所核計畫經費分配及額度。
九、計畫執行之管考:
(一)受補助機關應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二)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與查核,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三)本部得定期召開督導會議檢討耐震補強計畫執行進度,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補助案期程內完成者,並得調整補助項目、刪減補助經費或廢止補助核定。
(四)經核定之補助案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機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
(五)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完成後檢送成果報告報本部。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之補助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受補助機關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其已發生契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自行籌措經費及負責處理有關爭議事項:
(一)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
(二)於核定補助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獲重複補助。
(三)前點第三款所定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補助案期程內完成之情形。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預算遭刪除或凍結者,本部得廢止全部補助核定;遭刪減者,本部得廢止一部補助核定,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並應修正計畫內容送本部核定。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不得因此主張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其已發生合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自行籌措經費及負責處理有關爭議事項。
(二)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請領之各期補助款,須辦理預算保留者,本部得俟行政院核定後撥付,若未獲核定,得不予撥付該保留款項。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