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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推動文化產業淨零轉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文綜字第115300637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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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下稱本部)為配合推動臺灣二○五○淨零排放政策,提升文化產業及民眾之淨零認知,並推動文化產業投入淨零轉型,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內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商號、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之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內容

(一)辦理文化產業於創作、製作、發行、流通、展演、消費等環節及文化資產修復與再利用過程導入減碳淨零流程之相關計畫,如採行環境友善之創(製)作方式、開發創新之低碳工法與材料,整合供應鏈流程優化,或有助於推動民眾參與減碳淨零行動之措施。

(二)辦理文化產業相關減碳淨零及永續發展之調查、統計、研究及實驗方案。

四、申請方式、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案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時間內,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標、內容、執行期程及進度、預期效益)、經費預估表(明列預估項目及明細,申請補助之金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審認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經費項目以執行計畫必要之費用為主,但不包含硬體設備等資本門採購。

五、評審作業:

(一)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評審並建議補助金額。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將審核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如有組成評審小組辦理審查,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評審重點:

1、計畫具減碳、節能、永續經營效益;或具創新性及未來推廣潛力。

2、計畫之周延性、可行性、經費合理性及預期效益。

3、計畫具有執行前後減碳量化數據之具體性及可比較性,將酌予加分。

(三)本要點審查人員適用本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並請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六、專案補助:申請計畫如具淨零減碳效益、創新或示範性案例,本部得依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申請時間不受第四點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七、撥款及核銷:

(一)經本部審查後認為應簽訂契約者,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函後十五日內與本部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二)本部補助金額分兩期撥款:

1、第一期款:通過審核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檢送領據、修正計畫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應簽訂契約者併檢送已用印之契約書,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2、尾款: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相關結案文件(文件格式另行公告)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所定事項檢具領據、所得歸戶暨無重複補助切結書、各項支用單據、補助款支出表等資料,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監督與考評:

(一)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研究分析之補助案,成果應提出未來具體執行內容及經費評估等策略建議;展覽、表演等藝文活動等示範之補助案,成果應落實及呈現減碳措施,並進行減碳量之評估。

(三)本要點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依原計畫編列預算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四)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核定補助案並不予撥付補助款,已撥付但尚未執行之補助款(或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五)受補助案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執行計畫相關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

九、獲補助者同意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成果報告資料(含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等)及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十、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以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獲補助單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一、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