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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人權典字第1143000501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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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之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構)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之用途,申請使用本館藏品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藏品之圖像及影音資料,按本館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