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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學創作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42016943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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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國內文學創作、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持續創作,並鼓勵創作者從在地走向世界,拓展見聞,提升臺灣文學創作能量,特訂定「文化部文學創作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項目及應備文件:

(一)文學創作獎勵:

1、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每人當年度限申請一案(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2、獎勵條件:

(1)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國家語言。

(2)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3)鼓勵類型小說創作,如推理、法律、醫學、犯罪、科幻、奇幻、驚悚、歷史、武俠等主題。

(4)申請者未出版/發表之獲獎勵案數累計二案(含)以上者,原則不獎勵新提案。「出版/發表」之定義包含出版實體書或電子書、授權改編(如影視、動漫)、劇場演出、獲文學獎、副刊或文學雜誌刊登等,不含自媒體發表。

(5)可併同申請流浪計畫獎勵。

3、獎勵金額: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4、除已與出版社簽約之獲獎勵者外,其餘獲獎勵者均應於結案後參與本部媒合機制(尚未與出版社洽談者優先)。

5、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1)申請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2)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執行期程,以核定日起一年為原則。

(3)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甲、計畫名稱。

乙、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進度規劃、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試寫篇章、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創作簡歷等)。試寫篇章與經費預估表以外之內容篇幅限十頁以內。

丙、試寫篇章請優先提供可展現計畫主題之內容,並依文類提供小說及散文五千至一萬字、新詩五至十首或劇本三至五場。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1、申請資格: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以國家語言創作文學圖書獲國家級文學獎項(金鼎獎文學圖書獎、金鼎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臺灣文學金典獎)或重要國際文學獎項者。

2、獎勵條件:

(1)以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獲獎者為限。

(2)重要國際文學獎項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

(3)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國家語言。

(4)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5)獲如申請者同一著作同時獲得兩個以上獎項,僅能申請本項獎勵一次。同一年度「文學創作獎勵」及本獎項僅能擇一申請。

(6)獲本項獎勵計畫未結案前,原則不獎勵新提案。

(7)可併同申請流浪計畫獎勵。

3、獎勵內容與金額: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核通過者,每案獎勵新臺幣六十萬元。如原獲獎圖書由多位作者共同創作,可獲獎勵金額度依原作者人數均分。

4、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1)申請應備之文件:申請單、計畫書、獲獎相關佐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2)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計畫名稱、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創作進度規劃、創作內容、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出版規劃、獲獎相關佐證、經費預估表等)。

(三)流浪計畫獎勵:

1、申請資格:須併同前開二項獎勵之一項申請。

2、獎勵條件、內容與金額:

(1)申請上開二個項目,涉及須赴國外駐村、田調或考察等需求者,可併於計畫書規劃赴國外二個月內之計畫,每案最高獎勵新臺幣二十萬元。

(2)本計畫須以個人自助旅行方式完成,不得參加旅行團。獲獎勵者須自行規劃並辦理行程、住宿、旅遊保險、簽證、機票及交通等事宜。

(3)出國地點不含港澳、中國大陸及外交部公布國外旅遊警示國家(紅色及橙色等級)。

3、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併於「文學創作獎勵」或「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提出流浪計畫獎勵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出國/駐村地點、行程規劃及與創作內容關聯性說明、經費預估表等),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三、評審作業:

(一)文學創作獎勵:

1、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2、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獎勵金,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小組決議通過之獲獎者名單、獎勵金上限及獎勵比例,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3、評審標準: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理念、作品原創性、文學發展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4、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結果(應包括獎勵對象、計畫名稱及獎勵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創作下一本書獎勵:

1、本部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2、隨到隨審,國內獎項由本部逕行審定,國際獎項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

3、本部審核通過並經簽報長官核定後,將審核結果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三)流浪計畫獎勵:就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併同上開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或審核作業。

四、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

(一)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二)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三)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立單位獎補助。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文學創作獎勵原則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期間受理收件,以本部公告為準。

(二)獲國內外重要文學獎項作家須於公告獲獎後三年內向本部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

(三)文學創作獎勵申請者應於本部受理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本要點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收據、完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內容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創作申請放棄、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繳回已受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申請時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獎勵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項。

(五)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八、計畫變更:

(一)經本部同意獎勵之計畫,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

(二)獲流浪計畫獎勵者:

1、出發期間若為外交部公布國外旅遊警示國家(紅色及橙色等級),得停止原核定流浪計畫獎勵計畫之執行,並修正該計畫書提交本部重新核定獎勵金額。

2、除天災人禍或不可歸責獲獎勵者之因素須立即回國外,若有變更原核定計畫書之必要者,應於事前提報修正後計畫書至本部重新核定獎勵金額。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十、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獲獎勵者未來若發表或出版專書,得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獲文化部創作獎勵」字樣。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