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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國美典字第1153000276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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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本館之數位典藏內容,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推廣、教育、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以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館數位典藏內容之授權業務。有關數位典藏內容之「利用行為」,係指依著作權法規定,涉及其重製、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散布、出租等授權利用方式,利用態樣如學術研究、出版、開發衍生品、辦理展覽及教育推廣等活動。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位典藏內容:指本館藏品暨代管文化部藏品經由數位化作業所產製之數位圖像檔案(藏品圖檔)。

(二)衍生品:指利用本館藏品圖檔,經設計開發所製成之產品,包含經本館授權生產者,或經雙(多)品牌合作開發者,但不包含本要點附表一所列之用途。

(三)營利:指通過銷售、提供服務或其他商業化方式,獲得直接可量化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

(四)圖像使用費:指申請人向本館申請藏品圖檔利用時應繳交之費用。

(五)雙(多)品牌合作:指合法登記之優良企業或法人團體,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並加強本館品牌之價值,申請利用本館藏品圖檔合作開發衍生品,並以經本館審核通過之授權合作模式、授權標章辦理,以呈現異業結盟之加值效果。

四、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本館藏品圖檔應於本館「國美典藏」網站或「國家攝影文化中心」網站提出。如申請人認網站所載藏品授權有疑義者,得先向本館或國家攝影文化中心確認。

(二)申請之藏品圖檔,如為本館依著作權法無權授權著作利用之作品,申請人應向該著作財產權人取得著作利用授權。

(三)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署申請切結書:

1、基本資料(包含實際發行單位)。

2、申請目的與用途。

3、發行數量與發行地區。

4、語文別與訂價。

5、利用期間。

(四)申請案由本館依申請內容認定屬營利或非營利,並據以適用收費標準。

(五)申請案應依內容檢附相關文件:

1、自行取得著作利用之授權者,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如為申請開發衍生品者,應同時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開發衍生品企劃書之證明文件。

2、開發衍生品者,應檢附開發衍生品企劃書(含衍生品設計構想圖說、尺寸、功能、材質、訂價)。

3、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應檢附審定機關核定文件。

4、辦理展覽者,應檢附展覽企劃書(須含藏品圖檔運用說明)。

5、學術研究利用(含學位論文、學術期刊或研討會發表等)及研究專書出版,應檢附相關研究內容計畫或摘要。

6、申請用途同時涵蓋營利與非營利目的者,應檢附可茲證明文件。

7、其他本館為辦理審核有必要檢附之文件。

(六)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由本館進行審核,如有錯誤、缺漏或不明確情形,將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案經本館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如為開發衍生品案,應一併簽署契約,並於確認繳費後由本館提供藏品圖檔。

(八)有關申請書、檔案處理切結書等申辦文件,可至本館「國美典藏」網站下載利用。

  雙(多)品牌合作案,應由申請人提出企劃書,經本館專案審核通過後簽約辦理,並依契約辦理授權、繳費及提供圖像等事宜。

五、圖像使用費計算原則

(一)依本要點「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附表二)計算,計費以「一圖一用」為原則。

(二)相同圖像之再版、續印或其他利用方式,應重新申請並計費。

(三)申請同時包含營利與非營利目的利用,應分別計費。

(四)本館依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之案件,不適用本要點附表之計費方式。

六、圖像使用費優惠條件與標準

(一)申請人為本國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或公法人者,非營利目的使用,以附表一表定金額收費,單張圖像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百元。營利目的使用,以附表一表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收費。

(二)出版依法規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者,營利或非營利目的利用,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計費。

(三)具有公益性質或有助視覺藝術文化推廣之申請案並經本館審核通過者,營利或非營利目的使用,以附表一、附表二表定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四)自行取得著作利用授權者,營利或非營利目的使用,以附表一、附表二表定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五)雙(多)品牌合作案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以附表二表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並得再依申請人所提出之行銷宣傳計畫符合特定公益目的或有助視覺藝術文化推廣者酌減圖像使用費。相同之衍生品再版,經核准後,得免收圖像使用費。

(六)申請人如為本館藏品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且提供本館可營利目的利用著作之授權或讓與者,申請進行非營利目的之教學、研究、著述等用途,本館得以無償提供其作品之35MB規格藏品圖檔。營利目的之個人作品專輯、畫冊出版或相類似用途,以附表一表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計算。

(七)其他未列舉之優惠情形,經本館評估具有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延伸文化內容價值或擴大文化創意成果流通效益者,得專案核准減免圖像使用費。

(八)如同時具備前項優惠條件二款以上者,由本館擇最優惠者計算圖像使用費。

七、申請本館藏品圖檔,僅限當次審核通過之授權範圍及授權期間內使用。申請人得申請展延一次,並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前完成展延,逾期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

八、授權標示原則

(一)依本要點申請利用之藏品圖檔,應於適當處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臺灣美術館典藏」或「國家攝影文化中心典藏」等文字。

(二)申請利用本館代管文化部藏品之藏品圖檔,應於適當處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文化部典藏」等文字。

(三)非營利目的之申請案,應於成品標示「非賣品」或「贈閱」標誌。但成品屬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不適用之。

(四)雙(多)品牌合作案應在成品或其包裝上標示經本館審定之文字或圖像標誌。

九、申請人交存與切結義務

(一)申請人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每款式繳交三份成品供本館存參。

(二)雙(多)品牌合作案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每款式繳交五份成品供本館存參。

(三)成品屬於單價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具有保存期限或製作數量較少者,可專案取得本館同意後,以其他方式送交存參。

(四)申請人應於授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繳交檔案處理切結書。

十、申請人申請利用本館藏品圖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得隨時通知解除或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事實發生或本館知悉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

(三)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將藏品圖檔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五)利用本館藏品圖檔,未敘明來源或適當標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館、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七)拒絕繳交檔案處理切結書。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一、未經本館同意擅自或逾越授權範圍利用本館數位典藏內容者,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於本館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向本館補提申請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