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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73023332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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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館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薦任
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中心主任

薦任
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職等

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研究員
或副研究員

 

 

八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二、研究員不得高於三人。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一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

二

 

主任

 

 

(一)

由秘書兼任。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

三

 

助理研究員
或研究助理

 

 

二十四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二、 助理研究員不得高於十四人。

技士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三

 

組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
至第五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
或薦任

第五職等
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一

 

合計

六十(一)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