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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彰美行字第1153000007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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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中部四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補助合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團體及本館邀請展演之藝文人士於中部四縣市(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研究調查、創作及相關展演活動。

三、補助項目:
(一)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二)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討會等活動。
(三)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推廣活動等。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
   各社區性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
   依本館推廣生活美學政策主題辦理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展活動,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五、申請時間: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申請期程,視需要得舉行說明會,限期由申請單位提出計畫申請案送館審查。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單位申請案除檢附團體核准立案公函及登記證書、稅籍統一編號文件外,並應依據計畫內容齊備所需文件資料一併送審。
(二)截止收件後,進行初、複審作業,核定補助經費後函覆之。
(三)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相關資訊請逕至文化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下載查閱。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
(二)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三)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予補助。
(四)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其資訊將予定期公開。
(六)補助款計畫之審查後結果,應將審查委員名單及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一併公告於機關網站。
(七)評審委員於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行政中立之原則並同意對審查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本要點審查人員適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並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八、核銷:
(一)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申請者執行計畫如有變更,應事先報請本館同意。
(二)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之執行計畫,本館將適時進行訪視,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將停止該單位補助案件二年。
(二)獲補助之自然人、社團或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以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社團、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一、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十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納入該案活動經費或前項結餘款,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十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