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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文綜字第1142031554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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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或於發生重大變故時給予本人或家屬關懷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慰問對象:

(一)急難補助對象:績優文化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生活發生困境,有補助需求者。

(二)急難慰問對象:績優文化人士因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致傷殘、病危或亡故者,得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三)前二款所稱績優文化人士,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臺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每人每年接受補助或慰問最多二次,但同一事由,每人每年接受補助或慰問以一次為限。

四、補助及慰問金額及發給方式:

(一)急難補助

1、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審議,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2、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3、憑領據撥付款項,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急難慰問

1、一般慰問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並得致贈新臺幣三千元內之鮮花或水果。

2、亡故者如經評估家境不佳,慰問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由本部業務單位或附屬機關(構)致送,收據上需載明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亡故者得由配偶或直系親屬為領款人。

五、申請方式:

(一)急難補助

1、由提案人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如附件一),並附申助人申請表(如附件二)、身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及績優事實證明文件等,函送本部。

2、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文化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

(2)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3)文化藝術相關校院系所首長、主管或等同副教授以上。

3、申請案件由本部進行審查,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必要時,本部得邀請外部委員協助評估,審查結果須經本部部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

4、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5、本部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得由業務單位了解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狀況後,簽請本部部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補助。

(二)急難慰問

1、由本部業務單位敘明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狀況,簽請部長或授權代理人慰問金額及方式。

2、由本部附屬機關(構)通報本部(通報表如附件三),經業務督導單位簽請部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慰問金額及方式。

六、急難補助提案人及申助人所提供之申請文件及急難事實,應本誠信原則,提供詳實之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撤銷或廢止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急難補助之申助人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八、特殊案件經專案報請部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者,不受本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有關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九、獲急難補助之申助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