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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1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績優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文藝字第1143032865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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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績優文化藝術團體因應緊急災害,解決急難之需要並保障其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文化藝術團體,係指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各款之非營利文化藝術團體,並於該文化藝術領域著有績效者。

三、申請急難補助之文化藝術團體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法立案者(不含政府所屬團體、行政法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二)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

(三)於緊急災害發生前二年內有公開展演或營運事實者(應於申請文件中提出佐證資料)。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項目包括:

1、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

2、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

3、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

4、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5、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項目不包含預期收入、人員薪資、紀念品或商品重製、活動取消或延期之已支出成本及其他衍生費用。

(三)每一申請案件補助款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事發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並附財物損失清單、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近二年內公開展演或營運事實之佐證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部(相關證明文件如因緊急災害無法提出,得於提出申請一個月內補送。)

(三)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四)申請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六、申請案件之審查:

(一)由本部依申請內容進行書面審查,審酌申請單位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情形、財物損失情形、所需經費合理性等綜合考量。必要時得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界具有公信力人士三至七名(含本部人員)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並提出個案建議補助經費,審查方式得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本要點審查人員適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並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二)審查結果將於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

七、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由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核銷期間自災害發生之次日起算最長為二年。

(二)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檢送請款收據、成果報告書、支用單據、成果照片等資料(含電子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四)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經費結報時,所檢送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

(二)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如實際支出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三)運用本部補助款購置之資本門設備,應列清冊,並自行妥善保管,本部及審計機關得派員查核,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四)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運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

(五)獲補助法人或團體運用補助經費辦理藝文採購,補助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適用「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本部得依其情節,撤銷、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做成書面行政處分,命依限繳還,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獲補助單位如係以不實、虛偽之文件或其他不正方式獲得本項補助,經查證屬實者,本部應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或執行本案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單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一、本要點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