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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讀者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國美圖字第1143001227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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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讀者利用本館藝術圖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各類圖書資料,促進讀者閱覽及使用館藏資源與設備之權益,並維護閱覽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開放時間

(一)依本館公告之開館時段。

(二)遇有特殊情事,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本館人員及館外讀者皆得進入本中心。

四、閱覽證申請

(一)本證適用於本中心須押證之服務及連線使用線上資源。

(二)申請所需資料

1、申請單:申請者得於本中心或本館官網填列閱覽證申請單。

2、本國國民:檢具國民身分證、駕照或附相片之健保卡。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應檢具代申請人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外籍人士與外僑:檢具護照或居留證。

4、港澳及大陸地區人民:檢具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三)申請方式:

1、現場辦證:檢具閱覽證申請單及前款規定之資料,至本中心繳費取證。

2、遠距辦證:於本館官網填單,並檢附前款規定之資料影本,線上繳費後,經確認開通證號,即可使用線上資源。實體卡片須至本中心領取。

(四)閱覽證收費標準由本館另訂定之。

五、資料閱覽利用

(一)本中心所藏之各類資料,限於本中心內閱覽、利用,不得外借。但符合「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借書須知」外借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中心得視資料屬性與保存維護需要,指定資料之閱覽地點及方式。

(三)閉架資料提閱:應填具提閱單,並押附閱覽證或第四點第二款所列有效身分證件。

(四)資料閱畢後,請置於書車或指定地點。

六、設備物品借用

(一)讀者申請借用本中心資訊設備及數位資源體驗區空間、座位者:

1、每一時段為一小時,讀者每次僅可申請使用一個設備、空間或座位。同一類設備、空間或座位,每日最多可預約申請二個時段。

2、於申請時段開始十五分鐘內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3、如下一時段無他人申請借用,得申請續借一次。

4、配合本館館務及活動需求之使用,得不受前三目之限制。

(二)借用可攜設備物品(如耳機、放大鏡、老花眼鏡等)者,應押附閱覽證或第四點第二款所列有效身分證件。

七、資料重製

(一)讀者不得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擅自進行非合理使用之重製、出版、銷售、散布或其他行為。若致侵害著作人、本館或他人權益,讀者應自負全責。

(二)本中心得視資料保存狀況(如紙質脆弱、破損、脫頁等)、裝訂有受損可能性、涉及著作權相關規定或其他特定事由,指定、限制或禁止讀者重製資料及其方式。

(三)讀者使用本中心設備影印或列印應付費。

八、圖書資料與設備遺失損壞賠償

(一)讀者利用本中心各項資料、設備物品及空間環境,應珍惜愛護,並應遵守本要點及相關規定。不遵守規定,經規勸不改善者,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暫停、終止其使用權限或請其離館,並得視情節要求賠償。

(二)讀者如有損壞館藏資料,如評註、圈點、污損、剪割、撕毀、折角或其他方式,或遺失、竊取等情事,須負賠償責任。

(三)賠償以讀者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資料賠償為原則;如該資料含附件者亦應一併賠償。賠償視聽資料者,其應包含本中心原取得授權範圍之版本。

(四)如無法購得者,以現金依下列原則計算賠償。

1、本館紀錄之購入價格(無法查得者以定價)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以二倍計價。以外幣定價者,依辦理賠償前一日中央銀行收盤匯率換算後以二倍計價。

2、無法查得購入價格或定價,或僅知基價者:

  圖書期刊:以頁數計價,中文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幣別下同)計,外文圖書每頁以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視聽資料:錄音資料每件以一千元計;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三千元計,國外出版者每件以五千元計。

3、單本圖書資料之附件或全套書中之一冊以上之賠償,依該單本書或全套書經物價指數換算後之價格賠償。賠償人不得主張該殘存圖書或套書殘存本之所有權。

(五)上列每冊(件)並另加五十元工本費。

(六)無法購得之特藏資料、其他類型之視聽資料,或本中心認定不適用上列方式處理者,另以專案依其價值辦理賠償。

(七)讀者應自本館通知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賠償事宜。

(八)如有遺失或操作不當致損壞設備物品者,以購置原物賠償為原則,如有新型,得以新型取代或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

(九)如有竊取本中心資料、設備物品者,依法究辦。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中心空間、座位、設備,僅供讀者閱覽本中心所藏資料與電子資源。請勿佔位、閱讀私人書籍、瀏覽影響公共安全或社會風俗或違反法令之網頁(如色情等)、遊玩電腦遊戲、網路社群聊天、擅自安裝程式軟體或其他違規利用行為。違反前述規定者,經勸阻一次無效後,即停止使用權限。

(二)讀者應保持肅靜及整潔,勿吸煙、睡眠、飲食、奔跑、高聲談笑喧嘩、使用行動電話、網路通話,或影響其他讀者之行為。

(三)離席超過三十分鐘者視同占用,本中心有權將該空間、座位讓與他人使用,代收之個人物品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四)本中心備有置物櫃,供讀者自行使用。

1、讀者應自行保管貴重財物。

2、食物飲料應存放於置物櫃,不得攜入本中心。

3、讀者應當日取回置物櫃所存放物品。

4、本館得於每日閉館時開櫃清查,並視情況通知失主並依「國立臺灣美術館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處理。

(五)讀者應妥善保管閱覽證,遺失請立即通知本中心掛失。因未掛失致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責任,且本館得暫停或終止其使用權限。

(六)讀者如使用本中心須押證之服務,離館前請取回證件。如未取回證件,本中心得通知失主並依「國立臺灣美術館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處理。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圖書館法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