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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發給蒙藏語文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文心字第1133026921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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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植蒙藏語文人才,鼓勵經教育部立案之我國大學校院學生修習蒙藏語文課程且成績優良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學金金額之核發,修習第一學年者,全年為新臺幣五千元;修習第二學年者,全年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本獎學金原則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實際受理時間由本部公告之。
 
四、 各申請系所應檢附申請公文、研習學員學年成績單及申請表(格式如附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決定獎學金名額之分配及錄取標準,其未達標準者,得不發給或酌減。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本部應事先告知審查委員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對外公開。
 
六、本獎學金總名額共設十五名,得視本部當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增減之。
 
         審查小組得參酌下列基準辦理審查:
 
(一) 國內蒙、藏語文發展之衡平性。
 
(二) 各學校系所申請人數。
 
(三) 申請者研習資歷。
 
(四) 申請者成績。
 
         審查結果於核定後,除正式函知申請系所外,本部並應將審查小組成員名單及結果對外公開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七、 獎學金採直接匯入獲獎學生本人帳戶。申請系所應於收到本部審查結果通知後,應儘速備文將獲獎學生匯款資訊,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銀行(含分行)名稱或郵局局號、帳號及金融機構帳本封面等,函送本部憑辦撥款核銷。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仍不完全者,本部得廢止獎學金受領資格。
 
 
 
附件
 
發給蒙藏語文獎學金申請表
 
申請大學院校   系所
系所主管   職稱
系所承辦人   電話
電子郵件  
系所地址  
申請項目 □蒙語 □藏語
授課教授姓名:□蒙語:_________________
 
       □藏語:_________________
 
研習期程 第一學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
第二學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
檢具文件 1. 各院校系所申請公文
2. 研習學員學年成績單
3. 申請表
 
 
系所主管簽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