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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聘僱人員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文化部
發文機關: 文化部
發文日期: 100.10.13
發文字號: 文人字第100302300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聘僱人員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聘僱人員工作效率與品質,並加強其管理效能,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聘僱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聘僱人員進用所需資格條件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進用作業程序:

(一)採公開上網徵才為原則。

(二)比照本會編制內人員之甄審()方式辦理。

五、聘僱人員進用,得由現職較低薪點聘僱人員依薪點調整序列表(如附表一)檢討調補。但有特殊需要者,得以外補方式辦理。

  前項所稱現職聘僱人員,以任現職滿一年為原則。

六、聘僱人員應依據相關規定訂定契約。

聘僱人員應服從本會之工作指派,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服務單位或服務地點。

七、聘僱人員之報酬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職責程度、所具知能條件依照行政院訂頒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

  初聘僱人員如具有公務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設財團法人之服務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證明文件者,扣除該職務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之工作經驗年資外,賸餘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最高提敘四級,並以該職務最高薪點為限。

  本會現職聘僱人員調整職務者,以新職務之最低薪點起薪,如原支薪點,高於新職務最低薪點者,支原薪點,惟以該職務最高薪點為限。

按件、按時、按日計資或私人機構年資不得辦理提敘。

八、工作時間(含加班)及上下班簽到(退)等差勤管理事項,比照本會編制內員工辦理外,並得視業務需要依照各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聘僱人員曠職比照本會編制內員工曠職扣薪方式辦理。

九、給假規定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十、聘僱人員於聘僱契約有效期間,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應予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得依法申請留職停薪。

聘僱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其聘僱期間。

十一、聘僱人員考核分為年終考核及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於年度結束前辦理,依受考人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及發展評估等綜合考核,年終考核表如附表二。但十二月不在職或年度中辭職者,不予辦理。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其表格參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表辦理。

聘僱人員考核作業及考列甲等比率,與本會臨時人員合併辦理。

考列甲等之比率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十二、聘僱人員於工作期間之獎懲,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十三、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甲等:作為次年續聘僱之依據,並晉薪一級,至最高薪點止,已達最高薪點者,不予晉薪。

()乙等: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並晉薪一級,至最高薪點止,連續乙等者或已達最高薪點者,不予晉薪。

()丙等:次年度不續聘僱。

前項聘僱人員任職本會未滿一年者,不予晉薪。

十四、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二款以上者,始得評列甲等:()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

(二)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三)對承辦業務,提出具體創新建議或改進辦法,經簽奉准實施或發布獎勵者。

(四)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經公開表揚者。

(五)考核年度內,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工作期間之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四)工作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五)延誤公文時效,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十五、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考列丙等:

(一)違反聘僱契約約定事項,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致無法完成聘僱契約之工作項目,對機關造成不良後果,有具體事證者。

()具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應予一次記二大過各款情事之一者。

()年度內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二大過者。

() 扣除薪資之日數逾當年僱用期間十二分之一。

前項擬予考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人員,本會考績委員會在作成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中,有前項各款情事者,得隨時以專案辦理考核,經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解聘僱。

十六、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應於當年十一月辦理,由服務單位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經本會考績委員會初核,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十七、年終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不續聘僱者,應於聘僱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續聘僱者,則依規定辦理續約事宜。

十八、聘僱人員於工作期間之獎懲標準,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聘僱人員離職時,關於離職儲金之給與,依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

二十、聘僱計畫,應主動檢討原工作計畫內容完成期限與存廢,並檢討聘僱人力續聘僱之必要性。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