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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地方影視音體驗及聚落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善用地方資源,推動影視音體驗與群聚發展,期地方故事與創作能量,藉由影視音載體之展、演、交流等活動,既豐富民眾之文化生活,亦聚塑地方之文化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項目:

() 塑建地方影視音體驗場域:推動公有空間再利用,提供在地影視音服務及活動之空間。

() 辦理影視音文化體驗:結合在地影視音發展策略及教育資源,落實影視音美學教育。

() 發展具在地文化特色之影視音活動或聚落:挖掘和利用地方素材,辦理多元、跨域、創新之影視音活動或聚落。

四、補助款用途:

         本部補助經費項目如下: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與前點補助項目相關計畫所需之公有使用空間軟硬體規劃與提升等資本門經費用支出。但不包括規劃設計、建築物外觀修繕等費用。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影視音文化體驗、教育、活動相關業務支出、規劃費、策展人聘用費、專案人員執行費、創作費、演出費、展演之場地費及燈光音響等器材租借費、國際交流費(如國外人士來台之機票費、住宿費或翻譯費)、專業諮詢費、製作費、文宣費、行銷費及藝文推廣活動費等活動費等經常門經費支出。但不包括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

五、執行期程:

() 自本部書面通知同意補助日(發文日)之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業務所需,得提出跨年度計畫(至多兩年)申請案。申請跨年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本部核定通過後,申請單位於次年仍須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由本部審查同意後核予經費。

六、申請文件:本補助案之提案單位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申請名義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備函檢送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及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份,並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案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將函知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辦理。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 計畫理念及目標。

() 計畫內容:

1、在地人口結構、既有影像及流行音樂展演空間、所在地區位分析、市場定位、票房統計、使用率發展性分析(含現況說明)。

2、現有相關計畫分析(敘述與執行內容相關之配套計畫)。

3、選定計畫類型並詳述執行內容(含整體計畫及分年計畫構想)。

4、執行方式。

() 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計畫召集人及主要承辦機關。

2、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 相關資源之整合及配套措施說明。

() 執行進度及計畫期程(如為跨年期者,請明列分年工作內容)。

() 經費預算表(應編列地方配合款,另如為跨年期者,請明列分年經費)。

() 預期效益。

() 管考機制(含自評機制之規劃)。

() 提出可行性評估及預期效益,並闡述該計畫之發展願景。

() 申請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並檢附該機關(構)之同意函,上述文件之同意使用期間須自提案日起算至少為五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使用之場所應另檢附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所列公共集會類A類組;休閒、文教類D類組;辦公、服務類G類組或其他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或地政單位審查,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使用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 審查方式:

1、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核定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年度補助經費。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2、評審程序:採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審程序。

() 初審:就書面計畫進行評審,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並決定初審通過計畫。

() 決審:由通過初審計畫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出席簡報,並建議補助金額。

() 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及後續營運規劃(百分之四十)。

2、與既有文化特色結合程度、文化平權及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管考機制之規劃(百分之十)。

八、補助原則:

() 補助計畫內容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辦之計畫、活動為限。

()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申請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每一申請案之計畫補助金額,其為資本門經費,以新臺幣五百萬為上限,若計畫內容包括資本門及經常門經費支出,二者補助額度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 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如本要點所需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調整計畫內容。

() 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上限為二案。

() 計畫補助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下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不同比率補助: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 本部依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提出之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列為本部審查之參考。

九、撥款方式:補助款項分四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送修正計畫書(得以電子檔傳送)、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第一期款領據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二)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第一期期中報告(得以電子檔傳送)、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第二期款領據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撥付。
 
(三) 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第二期期中報告(得以電子檔傳送)、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資本門經費需附發包契約書影本、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及第三期款領據等文件、資料,且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撥付。
 
(四) 第四期款(百分之十):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執行完成後,且於核定補助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含成果報告、照片及影音資料)、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資本門補助費完工報告書(如為二年期計畫,第一年請附工程進度報告書)(均得以電子檔傳送)及第四期款領據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撥付。

十、注意事項: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計畫書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時,應事先向本部提報修正計畫書並經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之。

() 受補助計畫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於計畫完成後其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受補助金資格並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 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年度預算,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率繳回。

()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承諾依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以下簡本著作),同意無償授權並提供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於非營利活動範圍中得為本著作之重製、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利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將相關讓與書、授權書(及著作權約定書)交付本部收存;另為擴大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執行補助計畫或活動之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擇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且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宣導本部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承諾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及其他政府機關(構)得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及利用方法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 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

十一、執行考核:

()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送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月,須延遲結案者,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十二、申請計畫內容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其受補助金資格並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申請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