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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文化論壇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擴大全民參與文化政策,落實文化公民權,由下而上推動文化事務,並匯集意見,作為政府文化政策施行之重要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機構或學校等團體。

三、補助內容、方式及金額:

() 論壇主題以全國性之文化政策相關議題,由受補助單位以由下而上產生為原則。

() 以區域平衡為考量,原則於全國北、中、南、東各分區補助團體或單位,以「審議民主會議」模式進行討論;在地機構或團體優先補助,同一團體或單位可跨區、多區申請。

() 每一場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 補助經費項目以執行論壇必要之業務費用為主,內容包括專案助理費、臨時人員費用、主持團隊費、審查費、出席費(含專家學者諮詢費)、訪視費、議題手冊編撰稿費、場租、設備租借、場地佈置、音響、餐點、差旅及交通費、郵電費、文具費、文宣費、保險費、影印費、攝影錄製費、網路服務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四、申請方式:

()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書表如附件一)各十份,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各一份及相關資料,以掛號寄送(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評選方式:

() 初審: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複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評審標準:就規劃主題、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1、計畫目標、主題及內容規劃週延性(百分之三十)。

2、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百分之四十)。

3、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 受補助單位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

() 評審作業相關規定應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

() 本要點所需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撥款及核銷:

() 受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撥款及核銷。

() 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受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 受補助案件撥款,應檢附領據(發票)分二期撥款:

1、第一期款:於通過審核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2、尾款: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付百分之五十尾款。

() 受補助單位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受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七、實地訪查: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將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責任義務:

() 受補助單位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 受補助單位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 受補助辦理之論壇應錄製論壇辦理情形之影片上傳至影音分享平臺(如YouTubeFacebook等)並開放各界點閱。

()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九、著作權之規範:受補助單位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除應無償授權本部不限時間、次數、地域及方式使用外,亦授權本部可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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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