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博物館法公布施行,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並延續地方文化館計畫推動,落實文化平權,深耕在地文化,強化中央及地方間「資源共享、計畫共行」之概念,建立地方文化館永續經營機制,爰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執行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至一百一十年止,共計六年。
三、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 補助對象:
1、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運籌機制(下稱運籌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下稱提升計畫):
(1) 符合博物館法第三條及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博物館。
(2)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及輔導,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非營利地方文化館。
3、整合協作平臺計畫(下稱協作計畫):
(1) 本部地方文化館第一期、第二期計畫輔導之地方文化館,並具備展示、教育功能之一般展示館、中型或小型藝文展演空間及提供青年、社造活動之文化空間等。
(2) 既有文化場館或閒置空間再利用為文化場域,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與輔導,具完整規劃及後續營運機制之新籌設館所。
(二) 資格條件與應備文件:
1、私立博物館應檢附依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地方文化館屬民間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者,並檢附立案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
3、提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檢附向本部提案日起使用期間達四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4、地方文化館提案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符合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A1類組;商業類B2類組;工業、倉儲類C2類組;休閒、文教類D2、D3、D4類組;宗教、殯葬類E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類組;或其他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或地政單位審查,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使用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
5、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具備有效期限內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
四、補助內容如下:
(一) 運籌計畫:
1、執行目標:提升縣市文化發展營運管理意識,重視以在地知識為主體的地方學概念,盤點文化資源,推動一源多用,建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事業發展藍圖。
2、執行方式:
(1)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現況,以一案為限,推動縣市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事業發展相關事項。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籌機制須能依據縣市文化事業藍圖,輔導館所永續營運,統籌地方與社區發展的文化資源,促進公民文化參與等。
3、補助項目:
(1) 成立專責單位或組織,規劃並執行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相關運籌事項。
(2) 研提縣市整體館所發展願景、營運管理、文化資源整合規劃策略等。
(3) 縣市文化資源分配公平性、弱勢與偏鄉資源分配規劃,促進民間、在地參與等社會力開發,提升館所服務效益等。
(4) 辦理資源盤點、功能提升、行銷及跨域整合相關事項。
(5) 辦理專業人才培育相關事項。
(6) 財務可行性之研究規劃等事項。
(7) 館所委託營運、自辦營運及策展等事項。
(8) 建立館所評量與輔導機制,協助館所定位與發展,並輔導館所轉型適性發展。
(二) 提升計畫:
1、執行目標:配合博物館法公布施行,強化博物館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專業功能、拓展文化交流、服務及資源整合、提升在職人員專業知能等,達到博物館專業治理與多元發展之目標;並引導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非營利地方文化館,透由自我檢視,健全其營運機能、提升其專業功能,探討提出未來館所提升營運發展計畫與目標。
2、執行方式:
(1) 依縣市文化機構及設施中長程規劃及博物館盤點與發展狀況進行提案。
(2) 分年執行各館所之中長程計畫,以強化各館經營與發展之累積性與永續性。
3、補助項目:
(1) 資本門: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軟硬體規劃與提升、典藏與展示環境設備改善、數位化典藏系統建立、藏品修復、常設展更新、文創宣導品研發、館群識別系統、無障礙設施、公共安全、友善平權、節能減碳環境等建置與改善(數位化典藏系統建立及藏品修復限博物館申請)。
(2) 經常門:
a、專業功能提升:館藏及館務之研究、藏品盤點及保存維護、展覽規劃、教育推廣與館際交流等,達到館所專業功能之強化與提升。
b、服務升級與友善平權:辦理志工培訓、公共服務之提升與規劃,擴大民眾參與,充實友善平權與多元族群可及性,並透過數位展覽等方式,加強對偏遠地區之服務,實踐館所之公共性。
c、資源整合與多元發展:以品牌建構、文創宣導品研發、館際合作、行銷推廣、異業結盟等相關資源整合措施,提升館所之辨識度與多元發展。
d、博物館專業諮詢會之組成與運作以及評鑑與認證工作之準備(限博物館申請):檢視、改善與提升博物館之營運發展,落實專業治理,並達成館務中長程發展目標。
(三) 協作計畫:
1、執行目標:延續過去計畫成效,活化藝文場館,深耕在地文化,促進地方文化資源整體發展,落實文化平權與民眾參與之近用權,並促使館所朝向永續營運。
2、執行方式:
(1) 依據縣市文化機構及設施中長程規劃、館所發展及區域文化特色等彙整提案,每案須整合三處以上符合資格條件館所之協作平臺。
(2) 分年執行各協作平臺中長程規劃,以強化地方文化館所之在地及永續性。
3、補助項目:
(1) 資本門:展演空間與硬體、無障礙設施、公共安全環境、性別、高齡、兒童友善空間、環保節能、品牌形象與周邊環境更新、青年創意發展基地、共同工作空間等規劃設計、建置或改善。
(2) 經常門:
a、館群式主題聯盟:以主題性活動,串連在地文史資源,並透過專業諮詢,共同推廣文化事業。
b、異業跨域連結:整合區域資源,組織與在地之緊密網絡關係,擴大參與層面等。
c、文化創意行動:整合地方文化空間與方案,並透過文化創意商品的研發加值,成為地方創意育成中心。
d、協作團隊人才培訓:培訓行銷推廣、管理企劃、景觀規劃、文化資產保存等專長之整合協作團隊人才。
e、自我評量工作:自我評量指標之建立、觀眾研究等,做為館所績效評核及改進方向。
五、申請暨審核程序
(一) 申請暨審查期程: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八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八年第一階段四年期短程發展計畫,本部分年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並依實際執行狀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一十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七年執行成果,提報一百零九年至一百一十年第二階段二年期短程發展計畫,本部分年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並依實際執行狀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
(二) 審查方式: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審查委員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1、彙整提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依縣市文化政策整體規劃彙整提案,並辦理初審作業。
2、複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外聘)及機關代表組成之審查委員會,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計畫進行審議與評分,分年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計畫若經審查未符本計畫精神,本部得視情形退請縣市修正後再複審核定。
(三) 審查項目與配分比例(審查評分重點配分如附表一):
1、運籌計畫:
(1) 總體發展願景(百分之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二十五)。
(3) 資源整合與永續經營(百分之二十五)。
(4) 組織與輔導能力(百分之十五)。
2、提升計畫:
(1) 館舍空間與功能(百分之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二十五)。
(3) 資源整合與永續經營組織(百分之二十五)。
(4) 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3、協作計畫:
(1) 館舍空間與功能(百分之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二十五)。
(3) 資源整合與永續經營(百分之二十五)。
(4) 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4、自償率(百分之二十):凡本補助計畫所涉及之館所,皆須評估合理營運年期及目標,依行政院「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之精神,提具整體構想及財務規劃,以過往年度財務資料為基礎,估算各計畫可達成之自償率(評分標準如附表二)。
(四) 補助比例:
1、本計畫採綜合評分方式核定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例,並區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至一百零八年及一百零九至一百一十年兩階段,分階段引導館所強化獨立自主營運能量(如附表三、四)。
2、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計畫綜合評分之核定補助比例編列配合款。
3、提升計畫內屬私立博物館或民間經營之地方文化館之補助比例,比照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核定補助比例,鼓勵其提升與發展。
4、協作計畫內屬民間經營之地方文化館之補助比例最高為百分之五十;若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核定補助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從其比例。
(五) 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符合本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之提案,得經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會同該縣市文化局(處)進行現地會勘或書面審查,評估符合本計畫相關資格、項目等規範後,給予協助輔導。
1、屬公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者,完成審核程序後,給予補助,納入縣市政府預算辦理。
2、屬私立博物館者,完成審核程序後,給予補助,視其計畫之重要意義或時效性,納入縣市政府預算辦理或由本部逕予補助。
六、經費撥付與結案
(一) 彙整提案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部辦理核定補助案經費申請手續:
1、經費撥付原則:
(1) 資本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a、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配置表、納入預算證明及累計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證明等,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b、第二期:各核定補助案於發包作業完成後,檢附合約書影本(或工程相關發包證明資料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證明資料)、第二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撥付。
c、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收據、竣工證明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證明完工資料及累計進度達百分之百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2) 經常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a、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執行進度檢核表、第一期款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配置表、納入預算證明及累計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證明等,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b、第二期:檢附第二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證明等,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撥付。
c、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百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二) 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須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因應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於契約中訂定補助案經費申請程序,得不受本點第一款分期請款之限制。
(三) 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四) 結案注意事項:各補助案須於年度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各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之文件、經費結報明細表、相關照片或文宣等資料)、各案經費配置總彙總表檢送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完成結案作業。
七、補助款注意事項:
(一) 本部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館藏文物購置、國外旅費、獎金、獎品、授權費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等費用。
(二) 執行過程中遇有經費不足時,應自行籌措財源,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三)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計畫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適用,並應受本部之監督。如有違反該規定者,本部即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經費。
(四) 本計畫補助款應悉數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依本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1、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項。
2、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其調整幅度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函請本部同意;調整幅度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副知本部。
3、補助經費如未能於會計年度執行完畢,須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申請保留展延。
4、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或罰款情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5、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五) 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3、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4、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除有相關規定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關收益部分,如本部補助經費未涉及印製或製作、出版、行銷等費用,實際販售收益無需繳回。
5、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須增(減)列計畫項目,應函請本部同意。
6、本部依據受補助案之執行計畫,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8、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八、輔導評核:
(一)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要求彙整各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執行情形,並配合出席本部召開之進度檢討會議。
(二) 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辦理考核與訪視。
(三)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但尚未執行之補助款(或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受補助單位執行年度計畫,並應實際需求填報相關表格與資料。
(五) 受補助館所若執行成效不佳或不符補助精神者,經輔導後未能改善,將取消次年度補助經費或提案資格,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輔導館所重新定位發展或轉型。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本計畫補助之館所,均以永續經營為目標,其營運年期原則須自核定補助日起達十五年以上。
(二) 申請本補助計畫之館所應具主題特色,且每年累計開館須達二百日以上。但經本部同意閉館整修者,不在此限。
(三)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提案補助項目內容不得重複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若經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並取消次年度提案資格。
(四)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部及本部可再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對本部與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 各館所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六) 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七) 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
(八) 館所受本計畫補助之執行成效及後續年度營運成效,將做為申請本部相關補助事項審查之參據。
(九)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一
審查評分重點配分表
附表二
自償率評分標準表
附表三
一百零五至一百零八年中央對各提案經費補助比例表
附表四
一百零九至一百一十年中央對各提案經費補助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