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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1: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青年創作及培力新秀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國內文學創作新秀、提升臺灣文學創作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 青年創作: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 培力新秀:

1、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2、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

三、補助類別:

() 青年創作類:

1、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中文或其他臺灣本土語言。

2、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培力新秀類:

1、補助首次個人文學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推廣計畫。

2、創作者須為文字作者,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專書。

3、不含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但因學術需要,曾以單一創作者身分辦理專書發表者,可不列為已有發表經歷。

4、申請者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民間團體者,每年以申請二案為上限。

四、補助內容與金額: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 每一申請案僅得依第三點規定之補助類別擇一申請,且同案不可跨類別申請。

() 申請青年創作類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申請培力新秀類補助,其為個人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其為申請單位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 本要點補助項目,以發表、推廣所需場租、設備租借、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等)、文宣等相關費用為限。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餐敘、行政管理等費用。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 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各十份裝訂成冊:補助申請書封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請繕打並加蓋章),A4規格完整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為單位申請者,應另檢附創作者之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

() 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青年創作類:

() 計畫名稱。

() 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計畫期程、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等)。

() 得獎或作品發表紀錄。

2、培力新秀類:

() 計畫名稱。

() 出版規劃(包含但不限於作者、書名、主題、出版品大綱與三分之一不連貫之內容、編輯團隊、發行數量、經費預估表「包括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及執行進度表)。

() 行銷推廣計畫(包含但不限於辦理時間、地點、方式、宣傳管道、預期活動效益等)。

() 過去實績(無則免填)。

() 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 tw/Web/),列印申請書後連同第五點規定之文件以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評審作業:

()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 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評審小組決議通過之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 評審標準:

1、青年創作類: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理念、作品原創性、文學發展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2、培力新秀類: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者發展潛力、計畫完整度、總體效益與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 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如附件六)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獲補助者之出版作品應申請ISBNISRC,以正式途徑出版,提升作品品質。

()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 獲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作品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二、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義務:

() 獲培力新秀類補助者,其所發表出版之專書須於核銷結案時提供本部三本存查。

() 獲補助者需將所辦理之活動刊登於本部iCulture網站,並有應本部要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 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受領補助資格,並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

() 獲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 獲補助者同意本部基於推廣文學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之必要,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及其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成果報告資料,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獲補助者並同意對本部及其再授權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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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