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因莫拉克風災造成中南部及東部等縣市遭到嚴重破壞,在緊急救災工作完成後,為協助災區兒童走出受災陰影,將結合專業團隊、藝術工作者與志工,對災區兒童進行創造性之藝術活動,輔助孩童進入中長期生活重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計畫內容:
本要點輔導對象為災區兒童,補助計畫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區域藝文資源平台
補助團體針對受災縣市實際狀況與需求提出之整合性計畫,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災區國小與兒童資源需求調查。
2、進行有關藝術治療課程研擬、課程案例操作與紀錄。
3、人員培訓:針對前進災區之演文團體、文化志工等規劃密集講習課程。
4、媒合藝文團體與學校。
5、災區藝文團體執行活動進度相關表格填寫與回報。
6、安排專家學者輔導訪視等相關事宜。
(二)
藝文團體表演
補助藝文團體前往受災地區學校辦理藝文演出活動,計畫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藝文演出活動規劃。
2、接受表演國小學校書面同意函。
3、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參與本會規劃之人員培訓活動。
4、執行活動進度相關表格填寫與回報。
三、
申請資格
(一)
區域藝文資源平台-經政府立案或登記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藝文團體及大專院校(須具有藝術相關系所)等團體或組織。
(二)
藝文團體表演:經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並取得與受災地區國小學校之接受表演同意函。
四、
補助金額
(一)
區域藝文資源平台: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應檢據核銷。
(二)
演藝團隊表演: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十五萬元,應檢據核銷。
五、
作業期程:
(一)
徵件期:依本會公告辦理。
(二)
公布評審結果日期:依本會公告辦理。
(三)
計畫執行期程:依本會公告辦理。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一式十份及相關附件,於受理期間內寄達本會所屬機關「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七○○六二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三十四號研究組)。
(二)
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由五至七位評審委員進行審查,評審委員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參考資料。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
評審標準:就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評選。
八、相關規定:
(一)
申請人應為計畫執行人,且獲得補助後不得轉包他人執行。計畫執行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公開進行金錢與實物之勸募。
(二)
災區及其鄰近區域之認定,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公告之範圍為準。(詳見附件二)
九、
請款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會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於執行所屬年度十月底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與行政作業結報者,本會保留廢止補助之權利。
(二)
受補助者,應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與電子檔(含原始照片檔)函送本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三)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者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
十、
考評:
(一)
獲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影像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二)
獲補助者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相關活動及座談會。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會得酌減或廢止補助。
(四)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五)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六)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事前通知本會。
十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本會及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十二、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