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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申請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藝術銀行計畫由文化部主辦,委託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執行;為有效利用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推廣、教育、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係指由藝術銀行購入作品,經著作權人授權文化部及本館使用所產生之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料。

三、 文化部及本館取得授權使用之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得以相同之授權範圍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再授權第三人為授權標的之利用。第三人利用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應依本要點向本館提出申請,並經本館審查同意後利用之。

四、 申請程序

()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如申請利用之用途為開發衍生品者,並應檢附設計企劃書及設計書圖(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建議售價等內容)。

() 申請文件由本館審查同意後通知申請人繳費,並應依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九條簽訂書面契約。

五、 利用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應依「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授權利用報酬表」(如附件二、三)支付費用。其屬非營利者,應於成品標示「非賣品」或「贈閱」標誌;其為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屬營利使用。非營利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案方式給予折扣或免費:

() 「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者,每張影像以新臺幣五百元計;有特殊情形者,得再給予折扣或免費。但僅以政府機關為「發行單位」者,不適用之。

() 企業或個人捐助藝術銀行各項活動推廣者。

() 經文化部或本館核可具有推廣美術教育與文化傳承目的之申請案。

六、 申請人取得本館所提供之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應於三個月內返還或刪除;違反者,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 依本要點申請利用之成品,應於適當處註明原作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文化部藝術銀行計畫收藏等文字。

八、 利用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申請人應於製作成品完成後一個月內,依附件二、附件三規定無償繳交固定數量成品供本館存參。

九、 申請人利用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有權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外,並得於二年內拒絶其申請利用案:

() 違背國家法令。

()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 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未依第七點註明。

() 其他足生損害文化部或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文化部、本館及著作權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文化部或本館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 未經文化部或本館同意擅自或逾越授權範圍利用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者,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於文化部、本館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向本館補提申請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二 

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授權利用報酬表--非衍生品類

 

 

附件三 

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授權利用報酬表--衍生品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