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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奬掖藝術創作,促進藝術發展,活絡藝術市場並培育藝術創作人才,推動藝術品之租賃流通,鼓勵國內、外對臺灣藝術創作之支持與欣賞,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其辦法訂定「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部委託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國美館)負責執行租賃相關事宜。

三、 本要點所稱作品,係指國美館執行藝術銀行計畫所購入之各類藝術作品。

四、 凡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民間企業、公司行號、法人、團體等,均得為承租人。

五、 可供租賃之作品清單、費用與明細,可於藝術銀行官方網站查詢,或洽詢國美館人員。

六、 申請人得以線上申請或電話向國美館提出,經國美館評估展示場地符合標準同意出租者,應簽訂「藝術銀行作品租賃契約書」。

七、 租期、續租方式及租金計收,說明如下:

() 同一作品租賃期間:最短三個月,最長一年。

() 續租方式:租期如須延長,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十四天前以書面通知藝術銀行人員,經國美館同意後得延長之。

() 向藝術銀行申請租賃作品,應依本要點規定繳納租金。每件作品租金費率,每月應為其購入價之一定費率,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作品保險、運輸、佈卸展費用,依實際發生情形,由承租人支付。相關規劃暨行政事宜,由國美館負責辦理。

() 公益性質及配合政府政策之活動,租金費率得視個案方式處理,優惠計算。

八、承租人租期內之權利義務,依租賃契約書規定辦理。

九、如有違反本要點之相關規定,國美館得隨時終止租賃。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