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完善中山公園廣場(以下簡稱本廣場)之維護與管理,依財政部「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廣場係指除建築物基地及公園綠地外之廣場,但申請使用以下列區域為原則:
(一)
噴水池西側廣場。
(二)
噴水池東側廣場。
(三)
升旗臺西側廣場。
(四)
升旗臺東側廣場。
三、
場地活動時間,為維護民眾晚間休閒生活及鄰近社區之寧靜,申請使用本廣場舉辦各項活動應在白晝(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舉行。
四、申請單位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以下稱申請單位)為限。
五、申請使用本廣場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
政府機關(構)之政令宣導。
(二)
其他經本館核准之活動。
六、
申請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不得有現金(含刷卡及點券)交易行為。但依相關法令向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核准理義賣或勸募者,經本館審查通過者除外。
前項但書之現金交易行為,營業人應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七、
本廣場受理申請時間分為四個時段,以每季第一個月前二週(一至十五日)受理隔季檔期之申請:
(一)
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受理當年四月至六月檔期)
(二)
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當年七月至九月檔期)
(三)
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受理當年十月至十二月檔期)
(四)
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次年一月至三月檔期)
經審查會審查後仍有空檔者,受理臨時申請案件:
(一)
僅受理一個月前之活動申請,須來文經本館審查同意。
(二)
臨時申請案件經同意後,須加繳交百分之五十場地使用費。
八、
場地申請應於規定時間內親自送達或以郵戳為憑寄至本館推廣服務組辦理,並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
申請公文。
(二)
活動申請表(如附表一至六,可至本館官網下載)。
(三)
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四)
活動企劃書,請述明以下各點:
1、
活動宗旨、內容、活動時間、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2、
活動流程圖。
3、
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與車輛。
4、
交通維持及安全維護計畫。
5、
交通動線調整示意圖。
6、
活動用舞臺、攤棚之規模圖。
7、
緊急事件處理及善後復原計畫。
8、
場地清潔維護計畫書。
9、
攤位資料表(有現金交易之活動需填列本表並附販售商品之照片及說明)。
(五)
申請義賣或勸募活動,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義賣或勸募活動計畫書。
九、本館組成審查小組,成員由相關主管機關、社會公正人士及本館人員組成。
審查原則以符合本廣場使用要件為優先,同一時間若有二個活動以上提出申請,將由審查排列優先順序。如檢附資料不足,得逕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件,補件以一次為限。
審查結果於本館網站公告(申請月份之次月二十日前),並另以書面通知。
十、本館廣場使用費及保證金等標準與支付方式
(一)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等收費標準詳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活動場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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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當日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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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前後日佈拆台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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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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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水池西側
(二一○○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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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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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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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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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水池東側
(二一○○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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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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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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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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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臺西側
(一八○○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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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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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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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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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旗臺東側
(一八○○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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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
25,000
|
60,000
|
備註:
1、活動前後日佈拆台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活動結束後拆臺(棚)撤離需於下午十時前完成。
2、場地活動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但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3、使用時間不足一日以一日計。
4、如有場地未回復整潔或損毀原有設施之情事發生,本館得逕行支用保證金進行清理或修復;如無違規事項,活動結束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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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單位接獲審查通過公文後七日內,應將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匯入本館指定帳戶。匯款帳戶資料:
帳戶: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401專戶
銀行名稱: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銀行帳號:064-036-070-096。
若未依限繳清費用者,視為放棄場地使用之申請,本館不再通知或催告。
十一、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首日一週前,洽本館派員作場地會勘。
十二、申請單位應指派聯繫窗口一人,負責統籌管理聯繫、作業督導及協調活動期間所有相關事宜。
十三、注意事項:
(一)
若因國家政策、慶典有關之任務需求,本館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申請單位不得請求賠償;如因而取消活動,本館將無息退還已繳之所有費用。
(二)
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戰爭、國喪、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主要演出者死亡、重病等),致活動無法如期舉行者,申請單位與本館得另議檔期,或不經催告解除租借,由本館無息退還申請單位所繳之場地租金及保證金。
(三)
除前二款原因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活動計畫或要求另議檔期,違反者,不予退還所繳之一切費用。
(四)
申請單位對於本館各項公共設施及公園內之花草樹木與公共秩序,應妥為維護。嚴禁在廣場地面噴畫標誌、打釘、打樁或於任何設施上插(綁)旗幟、汽球或其他未經本館核准設備,若有損毀公物應負修復及賠償之責。
(五)
活動應依公園噪音管制標準,以免妨礙遊客及鄰近社區居民之安寧,如有違規情事,將通報臺北市政府環保局處理,責任悉由申請單位負責。
(六)
申請單位應負責場地之清潔及設施安全維護,依申請時所檢附之場地清潔維護計畫,於活動進行中及結束後立即清掃環境,運離垃圾,回復場地之整潔。如有未依約定維護清潔或損毀原有設施之情事發生,本館得逕行支用保證金進行清理或修復,申請單位不得異議。若保證金總額不敷支付清理或修復費用,其不足之數悉由申請單位負責。
(七)
申請單位如需張貼公告或懸掛宣傳標語(幟)者,應經本館同意,並依指定地點張貼、懸掛,否則予以拆除。
(八)
如涉及臨時舞臺、臨時攤棚搭建或其他宣傳附掛物者,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
如有設立攤位,每側廣場以不超過【三○攤(三米*三米);一五攤(三米*六米)】為限。
(十)
申請單位使用本廣場期間,自搭臺佈置起,應即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十一)
活動之車輛進出廣場時,時速限制在十五公里以下,並注意民眾之安全,於活動開始前撤離現場。活動工作車輛進出本館須依本館指示進出,除攤位佈置及拆卸時外,工作車輛不得停放本館。借用期間自進場搭臺後若有任何危安事故發生,所有責任由申請單位負責,與本館無涉。
(十二)
活動使用發電機,應以圍籬阻隔,發電機延伸之電線應全以線槽包覆。
十四、申請單位於辦理活動期間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將依情節輕重沒收全部或部分保證金(如附表六),並列入爾後本館是否同意再借之參考:
(一)
活動內容與申請文件內容不符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者。
(四)
活動損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五)
有未經核准販售、廣告等行為及募款活動。
(六)
活動現場使用明火、油炸、熱湯等影響民眾安全者。
(七)
使用危險物品或遇突發事故有危害公共安全之顧慮者。
(八)
以集會為名,而圖謀私利,或缺乏社教意義,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及本館其他之規定行之。
十六、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報審查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使用申請表
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公園廣場使用申請表
附表二
檢核表(請申請單位自行檢核:勾選檢核結果後於下方核章)
附表三
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與車輛
場地及佈置攤位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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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避免重型機械設備進入中山公園廣場,並不得破壞中山公園廣場之設施及園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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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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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公尺* 公尺之立體舞台
請附規模圖呈現平面圖及立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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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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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公尺之攤棚 個
請附活動攤棚之規模圖呈現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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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必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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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項目、數量及放置地點
如:活動宣傳簡章(文宣物品不得污染地面)、指引看板 座、現場舞台背板及其他宣傳附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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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交通維持及安全維護計畫
交通動線調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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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清潔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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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況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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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攤商資料表(請表列有現金交易之攤商資料,並附販售商品之照片及說明)
攤商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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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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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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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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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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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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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使用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公園廣場違規記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