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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處務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 協助本部重要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審議。

二、 本部法規之審議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 本部法令規章及重要文件之審閱。

四、 本部重要制度之研究及建議。

五、 出席重要會議。

六、 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 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 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

三、 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四、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五、 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

六、 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七、 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

八、 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九、 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 政風處。

十一、 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 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本部施政方針、重要措施與政策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二、 國內外重大文化趨勢、政策、措施與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三、 本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 本部綜合性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 本部綜合性業務資料之蒐集、彙整、建置、出版及推動。

六、 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

七、 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審議、協調、獎勵及推動。

八、 文化志工與替代役之培訓、管理、輔導及獎勵。

九、 本部公共關係及新聞媒體聯絡業務。

十、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文化資源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 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三、 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 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五、 博物館之設立、輔導、評鑑、督導及交流。

六、 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 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

第 八 條     文創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規劃、業務整合、協調及督導。

二、 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 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培育及交流合作。

四、 文化創意產業調查指標與資料之研擬、建置及出版。

五、 文化創意產業獎補助、融資、投資等財務融通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六、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 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及推動。

八、 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九、 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十、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監督及輔導。

十一、 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項。

第 九 條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 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 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 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 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六、 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七、 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八、 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

第 十 條     人文及出版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人文素養之培育、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二、 文學創作之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 多元文化保存、融合與發展政策之研擬、規劃、宣導、獎勵及推動。

四、 出版產業政策及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 出版產業交流合作及人才培育。

六、 出版產業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七、 出版產業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八、 政府出版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出版資源之調查、研究發展、資訊公開。

九、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圖書、史料等之利用、管理與政府出版品之推廣、銷售、寄存及交流。

十、 其他有關人文及出版事項。

  十一     藝術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 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五、 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 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 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八、 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 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 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

  十二     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 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 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

四、 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五、 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

  十三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 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十四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十五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十六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七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 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十八      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
         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十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二十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