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
協助本部重要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審議。
二、
本部法規之審議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
本部法令規章及重要文件之審閱。
四、
本部重要制度之研究及建議。
五、
出席重要會議。
六、
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
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
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
三、
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四、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五、
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
六、
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七、
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
八、
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九、
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
政風處。
十一、
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
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本部施政方針、重要措施與政策之研擬、協調及規劃。
二、
國內外重大文化趨勢、政策、措施與議題之蒐集、評析及研議。
三、
本部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與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及評估。
四、
本部綜合性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
本部綜合性業務資料之蒐集、彙整、建置、出版及推動。
六、
文化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及督導。
七、
民間資源整合與跨領域人力發展之規劃、審議、協調、獎勵及推動。
八、
文化志工與替代役之培訓、管理、輔導及獎勵。
九、
本部公共關係及新聞媒體聯絡業務。
十、
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文化資源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
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三、
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
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五、
博物館之設立、輔導、評鑑、督導及交流。
六、
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
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
第 八 條 文創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規劃、業務整合、協調及督導。
二、
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
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培育及交流合作。
四、
文化創意產業調查指標與資料之研擬、建置及出版。
五、
文化創意產業獎補助、融資、投資等財務融通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六、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
七、
文化創意產業與科技應用之研擬及推動。
八、
文化創意產業跨界加值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九、
時尚、文化科技結合等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十、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監督及輔導。
十一、
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項。
第 九 條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電影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
電影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
廣播、電視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四、
廣播、電視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五、
流行音樂產業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六、
流行音樂產業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七、
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八、
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發展事項。
第 十 條 人文及出版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人文素養之培育、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二、
文學創作之人才培育及交流。
三、
多元文化保存、融合與發展政策之研擬、規劃、宣導、獎勵及推動。
四、
出版產業政策及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
出版產業交流合作及人才培育。
六、
出版產業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七、
出版產業類財團法人之監督及輔導。
八、
政府出版品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輔導、獎勵及出版資源之調查、研究發展、資訊公開。
九、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圖書、史料等之利用、管理與政府出版品之推廣、銷售、寄存及交流。
十、
其他有關人文及出版事項。
第
十一
條 藝術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
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
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五、
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
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
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八、
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
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
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
第
十二
條 文化交流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合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
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
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之獎勵及輔導。
四、
國際及兩岸文化藝術交流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五、
其他有關文化交流事項。
第
十三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
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
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十四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十五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十六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七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
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
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十九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二十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