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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民間藝文團
    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演藝團隊
    及大專院校相關藝術系所等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項目: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補助。
(一)整合性表演藝術活動:計畫內包含五個以上團隊之五項以上製作,
      或計畫內包含十五場以上演出。
(二)有助於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促進表演藝術國際交流發展,在國
      內地區辦理之國際研討會或國際性表演活動。


四、補助金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
    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
    政管理費。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
    告。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
      十一月三十日止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
      月三十日止收件。
(三)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
      一式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提出申請。
(四)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
(五)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
      ,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
      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
      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
      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
      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簽約
      事宜。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
      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
      撥款。
(四)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
      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
      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
      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
      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六)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
      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
      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八、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
      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
      ,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
      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
      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
      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九、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
    相關計畫。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
    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