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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會鼓勵辦理視覺藝術相關展覽及活動之政策,為協助國內公私
    立藝術村改善藝術家創作設備暨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藝術村,係指規劃、提供藝文場域或閒置空間,作為藝術
    家定期進駐、創作、交流之場域。


三、申請資格:
    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工作室(或公司)、
    藝術村等團體或組織。


四、辦理期程: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五、補助類別:
  硬體改善類:添購或升級藝術村之創作設備暨設施(含電腦軟體)或
    展覽設施,如駐村地之設備費、規劃設計費、硬體材料費、工程製作
    費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


六、補助項目: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設備費、規劃設計費、硬體材料費、工
    程製作費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
    費,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七、申請作業期程:
    即日起開始受理收件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送達本會
    為憑)。


八、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應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份(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於收件期間內向本會(臺北市北平東路三十號之一)提出申請,封面
    請註明申請補助藝術村營運扶植。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藝術村營運狀況說明(含發展特色及潛力、交通便利性、使用率、
      腹地範圍、停車空間、周邊人文環境、成員及經費概況)。 
(二)場地產權或二年合法管理使用租約證明。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該空間場域或設施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其他
      相關單位資源証明)。
(四)立案登記證明書。
(五)計畫內容 硬體改善類:
   甲.有相關設備(進駐、創作、展演)清單及其使用年限。
     乙.擬添購藝術村之相關進駐、創作、展演設備清單(說明購置原因
        )。  
     丙.預期效益。
   丁.計畫執行進度表。
   戊.經費預算表。
  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
    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九、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就申請計畫書進行評
      審並決定補助金額,本會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評審委員如有行
      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具體可行性、未來發展
      特色及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


十、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由本會另行簽約並依合約進度辦理撥款。
(二)受補助之單位,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領據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申請硬體改善類者應含
      施工前、後之照片檔)函送本會,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送件致
      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十一、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
      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十二、本項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十三、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
        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
        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
        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四、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五、申請補助硬體改善類,添購或升級之進駐、創作、展演設備,產權
      歸屬藝術村之所有單位,其應做好財產盤點、登錄與報廢等管理事
      宜;未來財產如有移動、撥出情形應函報本會。


十六、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