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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學好書推廣專案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文學好書出版,增加
    作家發表管道,推廣文學作品閱讀,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學好書推廣專案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申請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出版事業之自
      然人或合法立案之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
      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
      法人機構與組織。
(二)申請著作為近一年內在台灣印刷出版且作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台
      灣現代文學著作。
(三)詩刊、文學雜誌及翻譯著作,因本會已另訂有「優良文學雜誌補助
      作業要點」及「合作辦理中書外譯出版計畫注意事項」等補助規定
      ,非屬本要點適用對象。


三、辦理方式:
    本會價購上述著作分送圖書館、學校等單位,供編目推廣。價購數量
    視其所具推廣價值與本會年度預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分兩期辦理
      1.第一期: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申請推廣著作限前一年二
        月一日以後出版者)
      2.第二期: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申請推廣著作限前一年八
        月一日以後出版者)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一式十份(含申請總表、作者資料及著作資料等,如附表
        )。
      2.申請著作每種六冊。
(三)申請方式:
      1.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附所有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
        逕送本會第二處(台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電話:○二-二
        三四三四一○五),並應註明「文學好書推廣專案申請文件」。
        郵寄以郵戳為憑;逕送者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
        達者,概不予受理。
      2.申請者需於送件時即備齊相關文件,其所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
        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接受補正。
      3.每位申請者每年以申請二次為限,且每次提案僅限申請推廣一種
        著作。
      4.所有申請文件恕不退件。


五、審查作業:
    由本會遴聘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申請著作進行審查,
    以決定是否予以價購及數量。
    審查結果經本會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


六、價購:
    本會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間依據審查結果,洽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辦理購書及寄贈事宜。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其申請著作之價購資格,
      且嗣後不得再提案申請。
      1.申請資料經查明與事實不符者。
      2.申請著作涉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
(二)本要點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