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展演品質,培育文創產業專業人才,發展為創意交流平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理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文化創意事業之相關單位,同意與本局於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共同辦理下列活動:
(一)
屬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列之事業者,或經審核有助益於國內、外文化創意事業發展之展演。
(二)
助益於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推廣創意理念之重要競賽、國際研討會、講堂、工作坊等。
三、
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展演等活動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二)
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且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三)
受補助單位免收場地費,電費依本局「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收費標準」及「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要點」規定收取。
(四)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文宣、採購事項,應分別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受理申請時間:收件期間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所辦理之展演等活動計畫,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局將另行公告。
五、
受理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及計畫書各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提出申請。
(二)
同一單位每年以申請補助一案為原則。
(三)
本局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
評審程序:
(一)
本局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百分之五十),計畫之效益性(百分之三十)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百分之二十)等綜合考量。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經本局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撥款: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局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據受補助之單位檢附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支數按補(捐)助比率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敘明理由申請分二期撥款,經本局審核同意後,第一期為通過審核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第二期為計畫執行結束後,依據實支數按補(捐)助比率核撥第二期款百分之七十。
(二)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接獲核定補助函後儘速修正計畫書檢送本局,經本局通知修正計畫書核定通過後,二週內與本局辦理簽約事宜。
八、
核銷:
(一)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函送本局,俾憑辦理核銷結案。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之單位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結案。
(二)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局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三)
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內容項目核實動支,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即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均應按原補助比率重新計算補(捐)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孳息及其他收入繳回本局辦理結案,未繳回孳息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
(六)
其餘事項請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九、
考評:
(一)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局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局為推動具有特殊創意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其評審程序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二)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三)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四)
展演等活動計畫經費不得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應酬招待費用及各種私人用款及與該活動無關之任何支出。
(五)
受補助之團體,補助費用應存入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但計畫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並事先徵得本局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本展演活動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局為共同主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七)
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局實際需求調整活動場地及使用時間。
附件
(計畫名稱) 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