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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社區營造青銀合創實驗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標: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青年結合退休黃金人口協力投入社區公共事務,透過活化社區組織經營、善用數位資訊科技及連結跨域資源,擴大應用在地知識,營造社區共學體驗環境,並面對當前社區(會)問題,提供創新服務改善策略,堅壯社區組織自主永續經營,確保文化多樣性及公民自主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 計畫期程:毎一入選方案本部將自徵選完成簽約後,持續輔導執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止,以利奠定社區組織永續發展之基礎。

三、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依規定格式及四年計畫期程,報送執行計畫至本部辦理審查。

四、 申請對象與要件:

() 第一類(青銀合創發展在地知識):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大專院校、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社區大學。

() 第二類(青銀協力堅壯社區組織):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申請要件:

1、 為持續引入青年創意及專業,促進社區組織發展,任一類提案均需聘任三十五歲以下之青年一名(以起聘時間為認定基準),共同投入組織經營之策略規劃,所需經費得申請補助,並依本方案之酬金標準支應。

2、 申請第二類之提案,另需提供至少三個社區之合作意願書。

五、 補助項目

() 第一類(青銀合創發展在地知識):本類鼓勵之社區類型,係已依在地人、文、地、產、景等知識內涵為基礎,發展知識活化與應用之相關產品或服務方案者;希望引動高齡人口與導入青年創意,進一步促進居民共同關心與紀錄在地文化,以更親近生活方式,進行跨域合作及品牌經營之提升規劃,推動各類型地方知識學習體驗方案之研發,與專業合作形成創新公益服務行動方案,發展社區永續經營能量,擴大週邊社區公共參與及城鄉合作聯盟,讓居民在生活中親近在地知識,建立互助共好社會風氣

1、 運用地方知識內涵,發展成為在地永續產業等相關工作

2、 結合在地知識推動可解決城鄉社區(會)問題之創新實驗方案

3、 研發線上數位化或實體教學教材、策劃地方特色活動、設計創意文化商品或開發文化體驗服務等

4、 逐步擴大引動週邊社區高齡人口或學生族群接觸認識在地文化及關心公共事務等工作

5、 其他有助於發展地方知識學習及城鄉跨域合作永續經營之策略

() 第二類(青銀協力堅壯社區組織):本類係因應社區組織普遍高齡化之問題,針對面臨經營與轉型困難者,鼓勵導入青年人力駐點社區,協助新興社區建立社區願景及規劃執行方案,或協助過去已參與社造工作相關組織,因應時代需求,提出未來創新性之推動重點及發展策略,提案單位應徵求周邊鄰近社區之合作意願,進行個別或跨域整合發展之規劃,未來再依其各年度規劃結果,循序向本部、相關部會或縣市政府申請後續執行費用,以符合社區實際需求面向,並達成跨部會資源整合之目標

1、 提案至少需串連三處社區共同合作,且以未曾參與社造工作社區或社造資源挹注較少之地區為優先

2、 提案需就各協力社區的現況問題、擁有的人文地產景特色、所推薦青年之基本介紹(包含專業能力及推薦原因等),提出說明及初步規劃方向

3、 未來每年度則需針對新興社區規劃社造基礎工作,或對曾參與社造工作之社區,盤整過往成果及研提創新發展策略等,進行相關規劃及推動執行

六、 補助經費及配合款比例

() 各類型補助額度

          第一類(青銀合創發展在地知識):預定擇選八至十案,本類型每一入選方案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為原則,提案團隊可依實際需求編列各年度實作經費及青年薪資(含年終),惟每年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經費支用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類(青銀協力堅壯社區組織):預定擇選三十案,本類型每一入選方案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原則,提案團隊應確依執行期程編列青年薪資(含年終),惟每年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經費支用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 配合款比例

          為促進提案團隊逐步落實自主永續經營之目標,獲補助團隊於計畫執行期間,必須累計配合款數額達總補助額度百分之十以上,惟每年最低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補助金額百分之五

七、 審查方式及基準:

() 審查基準:

1、 資源盤點、現況與挑戰分析及目標擬訂情形。(百分之二十)

2、 組織願景、合作模式、品牌經營、創新策略之可行性及效益評估。(百分之四十)

3、 計畫與生活議題結合、人才留鄉之永續性及完整度。(百分之二十五)

4、 申請單位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情形。(百分之十五)

() 審查方式:

1、 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2、 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 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評審委員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應到場簡報,必要時評審委員得赴現地訪查。審查通過後,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 審查結果:本部核定後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 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八、 經費撥付與結案展延:

() 跨年度補助款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為原則,各期撥款依本部規定提交資料,經審核後撥付經費,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相關規範將另訂補助契約書明訂。

() 如計畫項目因故無法於規定期程執行完畢,應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本部核准後始能展延辦理。

九、 經費支用原則:

() 本要點補助款為經常門費用,各受補助單位不得將其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自籌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 入選單位辦理個案採購,其動支之政府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各年度執行計畫工作項目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部同意,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 經費編列如有獎金、奬品及紀念品等項目經費,應自籌配合款辦理。

() 場地租借經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觀摩參訪交通費及住宿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立案團體執行本計畫,有關個人所得税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僱用依次數),並於核銷時檢具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 入選單位執行所屬社區相關計畫時,不得支領演出費;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來往郵寄為主,固定水電費用應自籌),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 本方案不支付計畫主持人費用,但得聘任專案人員或經理人一名為限,該人員應具有文化藝術、社區營造或其他企劃、行銷、財務管理等專業領域相關工作經驗。

() 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依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入選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 本部核定各計畫經費後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經報本部核定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特殊因素,可提報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支用。

(十二) 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三)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若有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可於本計畫支用或納為社區執行本計畫之配合款額度。

十、 行政管考:

() 補助經費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進度辦理工作會議,並通知本部,本部得視業務狀況派員列席,俾利計畫推動。

() 本部視需求辦理學習交流會議、部會社造計畫說明經驗分享、案例觀摩,以檢討及追蹤計畫執行情形。

() 本部依據受補助案之執行計畫,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一、其他:

() 計畫書應填具封面、計畫綜合資料表、計畫摘要表等,並備妥計畫書乙式十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附計畫書電子檔乙份)。

() 計畫書項目需包含計畫期程、目標、實施策略、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協力組織、訂立量化及質化關鍵績效指標(KPI)說明。

() 執行補助款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出版品)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俾整體宣傳與鼓勵民眾參與。

() 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社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相關要點之經費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經查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將取消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十二、著作權之規範:

             受補助單位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除應無償授權本部外,亦無償授權本部可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與宣傳行銷及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