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各類文化人才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交流,特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文化部(下簡稱本部)。
三、補助項目:
(一)
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每年度補助文化人才若干名,分赴與本部簽約之各國藝術村駐村(館);各年度實際駐村(館)地點、時間及名額另公布之。
(二)
自行申請並獲國外駐村(館)資格之文化人才:開放若干補助名額,由文化人才自行取得國外駐村(館)資格後,遞案向本部申請經費。
四、申請資格:
(一)
遞件資格: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之資格
1、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
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
具備英語或所駐村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請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二)
專業資格:各類文化人才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1、視覺藝術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2)
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2、表演藝術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2)
三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3、文學類:
(1)
文學類補助對象包含小說、詩作、戲劇及電影劇本創作、文學翻譯與非小說(如:新聞報導、文化評論、傳記、回憶錄等)。
(2)
申請者至申請截止日止需持續文學創作三年以上,且至少曾出版發行一本個人文學專著者,或有作品刊載於知名刊物(如:選集、期刊、文學雜誌等)持續二年以上。
(3)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4、漫畫類: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三年以上,且曾出版2件以上個人漫畫專著者。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5、影視及流行音樂類:
(1)
三年內曾參與影視及流行音樂作品製作活動。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6、獨立策展人類:
(1)
三年內曾策劃各類文化藝術專業展覽、表演、藝術節或影視及音樂節等活動。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7、博物館類:
(1)
現職為博物館人員。
(2)
近三年內曾於博物館策劃或參與各類展覽、研究、典藏、教育推廣與博物館經營管理等。
(3)
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博物館及交流計畫。
8、社區營造類:
(1)
近三年內曾參與社區營造相關工作者。
(2)
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9、文化資產類:
(1)
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傳統藝術保存者或其結業藝生。
(2)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3)
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10、工藝類:
(1)
近三年內曾參與工藝創作相關工作者。
(2)
近二年內未曾獲選本部駐村及交流計畫。
五、申請時間:
(一)
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館):每年十二月間受理申請次年案件,為期一個月。確切時間將於每年公告訂之,送件以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送達為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二)
自行申請並獲國外駐村(館)資格之文化人才:每年分兩次徵選,分別於四月及八月間受理申請,各為期一個月。確切時間將於每年公告訂之,送件以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送達為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六、申請資料:
(一)
書面及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一(繳交資料請依清單項次編號排序)。業獲國外駐村(館)資格之文化人才自行申請者,另需檢送駐村(館)邀請函。
(二)
作品光碟資料格式說明:作品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PC電腦相容(JPG、TIF或PowerDVD)。
1、視覺藝術類:
(1)
平面、立體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六件,每件提供不同角度圖片二張,共十二張圖片。
(2)
影音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2、
表演藝術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3、文學類:請提供作家獲獎紀錄、作品(含譯作)清冊。
4、
漫畫類:請提供作家獲獎紀錄、作品清冊以及近三年出版四十二頁以上之專著作品至少二件。
5、
影視及流行音樂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三分鐘以內,剪成片長共九分鐘以內。
6、獨立策展人類:請提供近三年策展案紀錄資料或影像,片長以四分半鐘為限。
7、博物館類:請提供近三年規劃或參與博物館各項專案與經營之實績。
8、社區營造類:請提供近三年參與社區營造工作之成果報告資料。
9、
文化資產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10、工藝類:提供申請者獲獎紀錄、近三年作品清冊。
七、評選方式:
(一)
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館):本部將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三階段之評選工作。
1、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
2、複審:依初審結果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
3、決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通知面談,並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1)
駐村(館)計畫及創作觀、博物館經驗,或其他與申請類別相關專業等經歷。
(2)
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
依評審委員現場要求,以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語言說明駐村(館)計畫及創作或駐館理念。
通過決選之申請人,由本部推薦為國外駐村(館)文化人才候選人,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
自行申請並獲國外駐村(館)資格之文化人才: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三階段之評選工作。
1、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
2、複審:依初審結果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通知決審,至現場面談。
3、決審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1)
駐村(館)計畫及創作觀或博物館經驗等。
(2)
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
依評審委員現場要求,以英語或所駐村(館)國之語言說明駐村(館)計畫及創作或駐館理念。
通過決選之申請人,由評選委員會視藝術駐村個案建議補助金額,經本部核定辦理相關手續。
八、申請方式:
(一)
書面、光碟片資料,請以掛號郵寄:臺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視覺藝術科)。
(二)
申請截止日以郵件寄達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年度文化部選送文化相關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計畫-(署名)〞字樣。
九、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本部選送文化人才出國駐村,由本部逕行支付駐村(館)工作室租金,另補助獲選文化人才下列個人經費項目:
1、
交通費:乘坐飛機(由國內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經濟艙)、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不含計程車費用)及簽證費用;申請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
2、
保險費:駐村(館)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或所駐村國規定之強制保險中擇一辦理;申請支領時,應檢附「投保保單」、「支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
3、
創作費、生活費: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依駐村所在國家生活水平給付,額度視每年實際簽約藝術村另公告之;支領時應簽收本部「收據」。
(二)
自行申請並獲國外駐村資格之文化人才:補助金額為全案經費之百分之七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支領時應簽收本部「收據」,並檢附交通費、保險費等原始憑證。
十、注意事項:
(一)
駐村案的最後定案需經本部、各藝術村以及各獲選文化人才三方共同協調與確認(藝術村有權回絕本部所推薦人選)。
(二)
獲選文化人才應與本部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其他獲推薦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
獲選文化人才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醫療保險、購買機票等事宜。
(四)
獲選文化人才應遵守外國駐村(館)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村(館)地點者,需事先徵得外國駐村(館)機構及本部之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村(館)地點。經本部書面同意者,將依比例扣除不在村(館)期間之生活費補助款;違反前述約定未經本部同意者,本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五)
駐村(館)結束後,獲選文化人才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五千字以上之駐村(館)報告、作品光碟各乙份及相關支出憑證,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六)
獲選文化人才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選文化人才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選文化人才應負賠償責任。
(七)
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
獲選文化人才於駐村結束後,本部得視實際情況協助辦理聯合展覽,或於駐村結束後十二個月內另案申請酌予補助個人策展費用。
(九)
補助經費如有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二至五年。
(十)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一
繳交資料清單
申請資料表
視覺藝術類作品清單
表演藝術類作品清單
文學暨漫畫類清單
(中文及英文或所駐村國之語言)
影視及流行音樂類作品清單
策展案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