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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硬地樂團音樂錄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流行音樂多元發展,培植優秀硬地樂團,鼓勵其錄製音樂作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及獲補助硬地音樂作品應備條件
(一) 申請者應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硬地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或所錄製硬地音樂作品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 申請補助之硬地音樂作品中每一著作,均應由全部或部分申請者成員自行創作(含改作),且應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

三、補助類型、補助名額、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 EP(Extended Play)類:成品曲目數應為三首
1、補助名額:每年以補助十件為限。
2、企畫執行期程:獲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EP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架。
3、補助額度:每一案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 專輯類:成品曲目數應為六首以上
1、補助名額:由本局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遴聘之評審小組建議,並經本局核定之。
2、企畫執行期程:獲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五個月,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架。
3、補助額度:每一案以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
(三) 補助項目:以未經發行之音樂作品之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錄製生產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生產無涉之費用。
(四) 同一申請者不得跨類申請。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一) 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黏貼於A4紙張);其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且以二團為限。
(二) 申請表三份(格式如附件一)。
(三) 企畫書三份(格式如附件二;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列印,每頁底部編頁碼,每份限以迴紋針或訂書機裝訂,不得以膠裝或活頁裝訂):
1、樂團簡介(包括但不限於樂團成立經過、團長及團員介紹、樂團表演、發片、音樂獎項入圍、獲獎等經歷),本項除紙本形式外,亦得檢附其他可表現樂團特色之資料。
2、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作品之簡介(例如創作概念及發想;應以一千二百字為上限)。
3、預估經費表。
(四) 重製下列檔案之行動硬碟或光碟片一份,並應於行動硬碟或光碟片註明樂團名稱及申請補助類型:
1、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作品樣帶(應以數位音樂檔案形式呈現,限WAV格式),樣帶曲目數EP類應為三首,專輯類不得少於六首,總長度皆不限。
2、企畫書電子檔(限DOC或PDF格式)。
(五) 申請補助錄製之硬地音樂作品,其音樂著作係申請者改作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一份,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之方式、地域及期間。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
         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均不退還。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四點規定或格式、裝訂方式不符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 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評審小組。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審委員於評審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4、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提供獲補助者專業諮詢。
3、就獲補助者申請結案之硬地音樂作品進行期末審查,並就審查結果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4、就其他本局提請之案件進行審查,並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申請案之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候補名單及期末審查結果,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
(六)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包括獲補助者及核定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七、簽約
         專輯類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八、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EP類補助金採一期撥付;專輯類補助金分二期撥付。
(二) 補助金以獲補助之樂團為受領人;其未開立樂團帳戶者,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三) EP類獲補助者應依本局補助通知函所載之撥款、核銷應繳交文件、資料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專輯類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四) 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品名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五) 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 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
(七)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企畫書所載執行期程,EP類不得逾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期限,專輯類不得逾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期限。
         前項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關「獲補助類別」及「預估經費總預算」二項目,不得申請變更。

十、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含團長、團員)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硬地音樂作品之錄製;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三) EP類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應自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向本局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專輯類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應自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向本局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並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四) 專輯類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五) EP類獲補助者應依補助通知函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專輯類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六)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七) 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硬地音樂作品、企畫書內容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 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
(九) 獲補助者自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至本局核撥全數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就補助案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做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硬地音樂作品發行情形。
2、獲補助硬地音樂作品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
3、獲補助硬地音樂作品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
4、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 獲補助硬地音樂作品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硬地樂團音樂錄製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硬地樂團音樂錄製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款至第九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3、未通過期末審查,經本局限期通知依評審小組審查建議補正,由本局再送交評審小組審查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未通過審查者。
(三) EP類獲補助者依前點第三款申請放棄錄製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專輯類獲補助者依前點第三款申請放棄錄製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專輯類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負繳回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懲罰性違約金義務時,其所屬樂團之團長及團員應就上開應繳回、賠償之金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本局廢止獲補助者補助金受領資格或與其解除補助契約,本局得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十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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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