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兩岸媒體交流,鼓勵國內民間團體邀請大陸地區傳播或新聞專業人士來臺參加傳播或新聞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國內依法設立或立案登記之設有大眾傳播或新聞專門學系或其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大眾傳播事業、機構或相關團體。
三、
補助條件
(一)
舉辦之傳播或新聞交流活動有助於排除兩岸媒體交流障礙,或提升兩岸媒體經營環境。
(二)
邀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士應為依大陸地區法律成立之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含公民營新聞媒體)等相關事業或學術機構任職之專業人士。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交流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但證明有急迫性及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一)
活動經費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
活動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
(三)
大陸來臺交流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三)。
(四)
活動經費收支預估(格式如附表四)
(五)
申請補助費用明細表(格式如附表五)。
(六)
依法設立或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
學術研討會需檢附研討會議程及論文大綱或摘要。
(八)
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五、
申請案應以不受理或駁回之條件
申請補助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或駁回其申請:
(一)
未依前點本文規定申請期限提出申請者。
(二)
交流活動或邀請對象違反第三點規定者。
(三)
前點所檢附之申請書或文件、內容不全(備),經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
六、
審查程序
未違反前點規定之申請補正案,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之額度,本部得依交流活動內容及年度預算,對申請補助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決定補助事宜。
七、
補助標準
(一)
一般申請補助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
重要交流案件或具有明顯效益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八、
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以機票(以經濟艙為限)、活動場地費(如辦理學術研討會所需場租、清潔費)、文宣費、編輯費、印刷費等項費用為限。
九、
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一)
受補助者應於活動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全案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含活動照片六至十張電子檔)等,以書面函送本部審核結案,憑撥補助款。
(二)
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書如有變更(以活動計畫書為對照,含計畫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執行者,受補助者應事先申請本部核准,如計畫變更內容幅度過大,本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三)
核定補助之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核定年度之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廢止受補助者受領補助款資格之權利。但經本部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四)
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十、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者辦理活動時,如有違反申請宗旨及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規定,本部得撤銷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受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二)
受補助者依受補助申請案所完成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以書面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於非營利範圍內,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以展現政策推行效益。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一
附表二
活動計畫書
附表三
大陸來臺交流團員名冊
附表四
活動經費收支估算表
附表五
申請補助經費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