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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1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視覺暨表演藝術人才出國駐村及交流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國內視覺暨表演藝術創作人才與策展人,出國從事駐村創作與
    交流,特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補助名額:每年度補助藝術家十二至十六名,分赴美國、法國、捷克
    與澳洲等國駐村;各年度實際駐村地點、時間及名額由本會另公布之
    。


四、申請資格:
(一)視覺與表演藝術類: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齡四十五歲以下,且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
        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藝術創作三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
        聯合演出者。
      4.具備駐村國語言溝通能力。
      5.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二)獨立策展人類: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齡四十五歲以下,且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
        制出國者。
      2.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精通英語,寫說流利。
      4.三年內曾策劃專業展覽或表演或藝術節等活動。
      5.二年內未曾獲選本會駐村及交流計畫。


五、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一個月止,以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為限,缺件
    、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六、申請資料:
(一)書面及相關資料:詳如附件一(繳交資料清單)。
(二)作品光碟資料:作品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 PC 電腦相容(
      JPG、TIF  或 Power DVD)。
      1.視覺藝術類:
     (1)平面、立體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六件,每件提供不同角
          度圖片二張,共十二張圖片。
     (2)影音類作品: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
          鐘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2.表演藝術類:請提供近三年作品三件,每件播放時間為一分半鐘
        以內,剪成片長共四分半鐘以內。


七、評選方式:本會將邀集學者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複審與決審
    三階段之評選工作。
(一)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
(二)複審:依初審結果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會通知
      決審。
(三)決審依下列項目進行綜合考量:
      1.駐村計畫及創作觀等。
      2.基本語文溝通能力。
      3.獨立策展人需以英文進行簡報。
    通過決選之申請人,由評選委員會推薦為國外駐村藝術家候選人,本
    會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


八、申請方式:
(一)書面、光碟片資料,請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七
      樓第三處第二科
(二)電子檔資料請寄 cca370@cca.gov.tw,主旨:申請○年度○○類出
      國駐村計畫-(署名)。


九、補助項目及額度:
    補助項目、適用範圍與支領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除計程車外,乘坐飛機(由台灣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經濟
      艙)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支領時
      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
(二)保險費:駐村期間,保額上限新台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支
      領時應檢附投保保單及支付收據。
(三)創作費、生活費:補助項目與支給標準詳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及額
      度一覽表);支領時應簽收本會「領據」。


十、注意事項:
(一)有關外國駐村機構之租金費用,由本會逕付之。
(二)獲選人應與本會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
      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獲選人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醫
      療保險、購買機票等事宜。
(四)獲選人應遵守外國駐村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
      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村地點者,需事先徵得外國駐村機構及本
      會之同意,經本會書面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村地點。違反前述
      約定者,本會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份或全部之
      補助款。
(五)駐村結束後,獲選人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五千字以上之駐村報
      告、作品光碟各乙份及相關支出憑證,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六)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
      還。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類獲選人於駐村結束後十二個月內辦理成果展者,
      本會得酌予補助部分策展費用。
(八)補助經費如有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
      二至五年。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