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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或於發生重大變故時給予本人或家屬關懷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慰問對象:
(一) 急難補助對象:績優文化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生活發生困境,有補助需求者。
(二) 急難慰問對象:績優文化人士因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致傷殘、病危或亡故者,得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三) 前二款所稱績優文化人士,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臺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同一事由,每人每年最多接受補助或慰問一次。每人每年接受補助或慰問最多二次。

四、補助慰問金額及發給方式:
(一) 急難補助
1、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審議,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2、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3、憑領據撥付款項,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 急難慰問
1、一般慰問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並得致贈新臺幣三千元內之鮮花或水果。
2、亡故者如經評估家境不佳,慰問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由本部業務單位或附屬機關(構)專人致送,收據上需載明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亡故者得由配偶或直系親屬為領款人。

五、申請方式:
(一) 急難補助
1、由提案人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如附件一),並附申助者申請表(如附件二)、身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等,函送本部。
2、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直轄市、縣(市)級以上政府文化單位主管。
(2) 國內藝文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3) 各級學校校長、文化相關系所副教授以上。
3、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本部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4、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5、本部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審議小組未及審議,得由業務單位了解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狀況後,簽請本部首長核定補助。
(二) 急難慰問
1、由本部業務單位敘明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狀況,簽請首長核定慰問金額及方式。
2、由本部附屬機關(構)通報本部(通報表如附件三),經業務督導單位簽請首長核定慰問金額及方式。

六、特殊案件經業務單位專案報請首長核定者,不受本要點有關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附件一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

 
 
附件二
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申請表

 
 
附件三
文化部辦理優良文化人士慰問名單通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