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北部九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或民間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北部九縣市(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及連江縣)文化生活圈內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政黨除外)或個人。補助個人部分,除申請展或配合本館辦理之活動外,餘不予補助。

三、 補助項目:
 

         (一) 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研究、交流觀摩及展演等活動。

(二) 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究、研討會等活動。

(三) 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研究、推廣活動等。

(四) 推動性別主流化、高齡、新住民、原住民等議題之相關藝文研習、推廣活動等。

(五) 為落實文化平權,對於有助於提升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權之計畫得優予補助。

 

四、 補助標準:

() 一般性補助:具常態性及例行性之各社區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項補助案總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內得全額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且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惟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者,不在此限。

() 專案補助:辦理全縣或全國性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展活動。每項申請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惟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者,不在此限。

() 小額補助:臨時且具時效之各社區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項申請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五、 申請時間、程序及應備文件

() 一般性補助:以定期審查為原則。申請者應於本館受理期間內,檢送計畫書、經費概算及公文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憑。

() 專案或小額補助:以隨到隨審為原則。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七日,檢送計畫書、經費概算及公文提出申請。

() 民間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一般性或專案補助得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館外委員需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各單位實施計畫,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對同一申請對象之補助,每年度以二次為限。但配合本館需要所策辦之活動,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 小額補助:對同一申請對象之補助不限次數,惟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

() 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 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事發生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對象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或其附屬機關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

2、實施計畫填寫不實、不全或經費概算編寫浮濫者。

() 受補助對象,辦理成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填報成果報告、或未於期限內辦妥核銷、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 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政治性議題活動不予補助。

() 本要點補助項目包含演出費、講師費、出席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用費、材料費、講義費、印刷費、行銷宣傳廣告費、差旅費(含交通費及住宿費)、誤餐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對象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團體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七、經費核撥與核銷

() 本館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未向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份,受補助對象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未能如期辦理核銷,並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庫收支結束時,未撥付款項不再撥付,已撥付但尚未核銷之款項應繳回本館,解繳國庫。

()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得以分期撥款方式並簽訂契約辦理。跨年度之申請補助案件,本館得一次核定,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分年分期撥付經費。

八、 督導及考核

    本館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核定補助案件進行實地抽查,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九、 注意事項
 

         (一)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館核定。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 核定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核定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核定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本館補助比例繳回。

(六) 核定補助計畫如未執行,應照本館補助數額全數繳回。未依限繳回者,本館將依法律途徑予以追繳。

(七) 受補助對象請將原始憑證影印留存,俾做為填寫報稅資料之憑據及留作日後審計單位查核之依據。

(八)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受補助對象應將計畫及成果之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本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十) 本補助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文化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館應按季將核定補助案件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 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資訊公開於本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