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流行音樂多元發展,培植優秀硬地樂團,鼓勵其錄製音樂專輯,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申請補助及獲補助硬地音樂專輯應備條件
(一) 申請者應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硬地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或所錄製硬地音樂專輯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三) 申請補助之硬地音樂專輯中每一著作,均應由全部或部分申請者成員自行創作(含改作),且應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
三、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 企畫執行期程:獲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個月,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硬地音樂專輯之錄製。
(二) 補助項目:以未經發行之硬地音樂專輯之錄製為限。
(三) 補助額度:每一案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為限。
四、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
(一) 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黏貼於A4紙張);其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且以二團為限。
(二) 申請表十五份(格式如附件一)。
(三) 企畫書十五份(格式如附件二;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列印,每頁底部編頁碼,每份限以迴紋針或訂書機裝訂,不得以膠裝或活頁裝訂):
1、樂團簡介(含樂團成立經過、團長及團員介紹、樂團表演、發片、音樂獎項入圍、獲獎等經歷)。
2、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之創作概念(含專輯發想、整體概念)。
3、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之內容介紹。
4、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之製作方式。
5、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之發行計畫。
6、執行期程(應說明專輯錄製月份及相對應之錄製工作進度)。
7、預估經費表(應為錄製硬地音樂專輯所產生之費用,不包括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專輯錄製無涉之費用)。
(四) 重製下列檔案之光碟片一份,並應於光碟片上註明樂團名稱:
1、申請補助錄製硬地音樂專輯樣帶(應以數位音樂檔案形式呈現,限WAV格式),樣帶曲目不得少於四首,長度不限。
2、企畫書電子檔(限DOC或PDF格式)。
(五) 申請補助錄製之硬地音樂專輯,其音樂著作係申請者改作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一份,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之方式、地域及期間。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
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均不退還。
五、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六、評選小組及評選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檢送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四點規定或格式、裝訂方式不符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 申請案之評選標準由評選小組議定之。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作成建議。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八、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應經全補助金分二期撥付,以獲補助之樂團為受領人;其未開立樂團帳戶者,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二)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應經全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三)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應經全補助金應依企畫書預估經費表所載品名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所訂執行期程相符。
(四)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應經全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應經全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
(六)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候補名單,應經全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企畫書之變更
經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並修正補助契約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但企畫書所載執行期程及預估經費總預算,不得變更。
十、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一、獲補助者(含團長、團員)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硬地音樂專輯之錄製;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三) 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應自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向本局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並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四)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五)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六)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七) 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硬地音樂專輯、企畫書內容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 獲補助之音樂專輯,其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補助;網址:www.bamid.gov.tw」或類似文意。
(九) 獲補助硬地音樂專輯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硬地樂團音樂專輯錄製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硬地樂團音樂專輯錄製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 獲補助者依前點第三款申請放棄錄製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九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負繳回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懲罰性違約金義務時,其所屬樂團之團長及團員應就上開應繳回、賠償之金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本局與獲補助者解除補助契約,本局得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十五、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