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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演藝術團隊創作科技跨界作品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跨界創新製作之標竿,特規劃旗艦計畫,補助在國內製作且結合數位科技之表演藝術創新製作。透過公開方式徵選具潛力之一般跨界創作及大型跨界創作予以補助與輔導,以發掘展現高度藝術性、精緻性與互動性之旗艦型創新製作。

二、 申請補助之表演藝術團隊(以下簡稱團隊),經政府立案之舞蹈、戲劇、音樂、傳統戲劇等團體、工作室、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大專院校相關藝術系所及公司為限。

三、 團隊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 完整填寫之計劃申請表及團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本會必要時得查驗正本。

() 科技跨界製作企劃書及展現計畫內容之影音光碟。科技跨界製作企劃書須為A四尺寸,企劃書及光碟一式十份送本會審核(格式如附件)。

四、 補助範圍:

() 以在國內製作且未曾公開演出之新製作為限。

() 以補助表演藝術結合科技之支出為主。包括(1)具備感知與互動功能之硬軟體系統、多媒體應用工具及其他科技媒體與材料等,(2)引進上述科技所需技術顧問及跨界整合之聘雇費用,或(3)其他與跨界應用有關之創作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團隊之行政管理費。

五、 補助原則:

補助類別分為一般跨界創作及大型跨界製作,採競爭型補助機制。大型製作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實驗性製作則視計畫內容補助。總補助費預算為新臺幣二千零八十五萬元。

六、 受理申請時間:

自本會公告受理日至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申請案件以郵寄、快遞或親送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103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96樓)為之。申請案件外包裝請註明「文建會2010年科技與表演藝術結合旗艦計畫-表演藝術團隊創作科技跨界作品補助」。報名逾期或報名資料未備齊者,退回申請案件不予受理。報名截止時間之認定:

() 親送或快遞方式送達者,以送達當日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收發章標示之時間為憑。

() 郵寄方式送達者,收件截止日期以寄送當日郵戳為憑。

七、 評審與簽約作業:

() 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科技跨界創作企劃書,並核定補助金額。

() 評選程序:分為初選與複選。

1、 初選:根據跨界製作企劃書及光碟內容評選。

2、 複選:以團隊簡報方式評選。簡報時間十五分鐘,委員詢答十五分鐘。

() 初選通過之團隊始得參加複選,複選日期將另行通知。

() 評審標準:跨界製作結合科技整體表現之獨創性佔四十%、展演之可行性及預期成果佔二十%、過去展演成果佔十%、結合科技跨界應用之表演實績佔二十%、經費編列合理性佔十%

() 初選與複選結果經本會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申請團隊。

() 通過複選之申請團隊,應按本會規定簽訂契約。

() 若因入選團隊時程延宕或議約不成,本會得依序遞補其他入圍團隊。

八、 計畫執行完畢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逾期完成者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九、 成果審核與驗收

()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契約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進行現場訪視與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 核定之補助款應在核定補助範圍內核實支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本會將按照契約規定辦理期中與期末審核,如有違背契約規定,本會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 因不可歸責於團隊之原因,致必須修改核定之創新製作企劃,或無法履行契約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本會提案修改計畫,或申報無法履行。經本會審核同意後始得修改企劃內容,或為契約不履行之善後處理。

() 跨界製作企劃書內應註明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結案前之成果驗收方式,包括已階段性或全部完成製作物及其呈現方式。上述驗收方式經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入契約,屆時按約驗收。

() 驗收時除提交上述規定之製作物與呈現用之媒體外,應檢附補助款支用之全部原始憑證,及其他契約內規定應提交之文件。

() 受補助團隊應同意本會運用其驗收時交付之內容物,做為日後推廣之用。

十、 撥款及核銷:

補助款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 補助款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契約及企劃書、領據,至本會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以憑撥總補助款之三十%

2、 第二期款:受補助團隊按契約規定完成驗收後,將領據、實際支出憑證或發票與結案報告提交本會,憑撥總補助款之七十%

() 補助款核銷應檢附按預算科目編製之帳冊與對應之原始憑證正本。補助款如有結餘,或未經審核通過者,應即繳回本會。

十一、  違反本要點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將其列入未來評審之參考或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  其他注意事項

() 受補助團隊應保證其製作為自有之創作,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會受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該著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獲選補助資格,並追回已撥付金額及相關費用。

() 受補助團隊應派員參加本會之推廣活動,並同意本會運用其驗收時交付之內容物,作為推廣之用。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重複補助。

() 申請團隊需提供正確與完整資料,若提供不實資料者,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本會將取消其資格。

() 審核通過得參加初選或複選之創新製作企劃書及光碟,不得請求取回。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公佈之。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會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代辦本補助徵選單位聯絡方式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會址:103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96

               電話:(02)25533988                傳真:(02)25579007

               鄭凱文專員 分機381                e-mailkeiwen@mail.cisanet.org.tw

               黃莉雅專員 分機379                e-mailliya@mail.cisanet.org.tw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