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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
       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
       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維護。

三、人權展覽及相關推廣業務之策辦。

四、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五、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
       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
       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