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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之研究、譯述、編輯及出版。
二、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調查蒐集及典藏。
三、臺灣文學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教育推廣、導覽服務及國內外館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
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
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