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
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
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史料編輯、圖書、資訊及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集、維護、建檔、登錄及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
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五、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
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
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五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