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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良好文藝發展環境,
    推廣閱讀與影音藝術相關文化活動,特訂定「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推
    廣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國內合法立案經營文化藝術之出版事業、藝文團體
    、從事文化藝術之基金會。另「影音藝術推廣類」之「參與國際性影
    音藝術作品展演」開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申請。


三、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學校及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
    合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或活動。


四、本要點包含一般性補助及專案補助,補助類別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分為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推廣三類
      1.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文學推廣補助
     (1)文學寫作班:培養文學寫作人才,以鼓勵青少年從事文學創作
          為宗旨者,優先予以補助。
     (2)文學營:以全國性或跨三縣市以上為原則,除文學外,亦含弱
          勢語文推廣活動。招生對象除成人外,含有青少年者,優先予
          以補助。
     (3)文學獎:以鼓勵青少年從事文學創作為宗旨者,優先予以補助
          。
      2.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閱讀推廣補助
     (1)讀書會導讀、故事媽媽等相關人才之培育。
     (2)以閱讀為主之演講、座談、研討會或相關推廣活動。
      3.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影音藝術推廣補助
     (1)影音藝術作品之巡迴展演:以全國性或跨三縣市以上之活動為
          原則。
     (2)參與國際性影音藝術作品展演:以協助推展台灣影音藝術作品
          至海外展演為原則。
     (3)影音藝術人才培訓:以鼓勵從事影音攝製、撰述人才之培育課
          程或工作坊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對文學閱讀及影音藝術之推動,有積極正面影響,或具
      特殊原創意義,或具時效性等考量者,由業務單位簽請本會首長專
      案核定。


五、補助原則:
(一)文學及影音藝術推廣: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並
      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
(二)閱讀推廣: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二
      十萬元為上限。
(三)申請單位(者)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單位(者),每一年度以
      補助二次為限,若已獲第一次補助,申請單位(者)須於第一次獲
      補助案件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後,始能提出第二次補助申請案。
(四)專案補助:不在此限。


六、申請單位(者)應填寫補助經費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計畫書(A4
    規格)各十份,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辦理文學寫作班及影音藝
    術人才培訓之申請單位須填寫師資同意書,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執行期程
(四)計畫進行方法
(五)計畫執行進度
(六)經費需求表
(七)經費來源
(八)人力編制
(九)其他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會將另行公
    告。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
      月三十一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
      月三十日收件。
(三)申請單位(者)應於本會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並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
      或登記證書影本,一式十份以掛號寄送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四)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


八、評審作業:
(一)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
      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
      ,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
      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會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
      請單位(者)。惟相關補助金額須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
      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九、撥款及核銷:
(一)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會視個案之實際需要,得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採多次撥款單位,
      本會得要求獲補助單位(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獲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本會規定期限內,檢具
      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資料,送本會核銷撥
      款。
(四)申請「參與國際性影音藝術作品展演」項目之單位(者),須檢附
      國外邀請單位之證明文件,並於回國後繳交 3000 字以上之參展成
      果報告與相關活動文宣出版品,且同意無償授權本會將參展成果報
      告建置於本會網站,做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運用與公開瀏覽。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單位(者)亦不
      得要求退還。


十二、經本會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本會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
      活動名稱等)。獲補助單位(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會
      列為贊助單位。


十三、執行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單位(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本會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
        ,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獲補助單位(者)有隨時向本會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十四、責任義務:
  (一)申請單位(者)須註明是否同時擁有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
        獎補助;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適用本要點。獲補
        助單位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會及所屬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
        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二)獲補助單位(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
        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