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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3: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數位藝術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為培養國內數位藝術創作人才,提升其國際視野,並活絡臺灣與國際間的數位藝術交流互動,與國際數位藝術網絡接軌,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藝術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主管機關:文化部

三、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四、 補助名額:每年度補助數名(必要時得予從缺)。實際駐棧地點、時間及名額依當年度簡章另公布之。

五、 補助對象及條件

()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 以新媒體藝術類為限(含數位藝術、科技藝術),至申請截止日前持續創作兩年以上,且曾舉辦個展、聯展或聯合演出者。

() 具備英語或所駐棧國之語言溝通能力者(於「申請資料表」中填列)。

() 具備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所要求之能力,且創作計畫獲該機構審核同意者。

() 符合前述第()()項條件,且已獲國外相關機構同意,將於當年度前往該機構駐棧創作者,得向本館申請補助全部或部分經費。

六、 申請時間:以本館每年度公告為準,自國內寄件者以申請截止日郵戳為憑,自國外寄件者以寄達日為準。請於申請截止日前親送或掛號寄至「國立臺灣美術館」,資料缺件、逾時或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七、 申請應備文件

() 書面及相關資料:以中英文雙語並列方式撰寫,詳如附件一(繳交資料清單)。

() 作品光碟:創作作品35件之數位圖檔或影音資料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PC電腦相容。

八、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分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審查

() 初審:由本館遴聘學者專家進行書面文件及創作計畫審查,通過者由本館通知進行複審。

() 複審:入圍複審者,須親至本館進行簡報。無法親自出席,亦無法進行網路簡報者,視同放棄簡報權利。

() 審查重點:

1、 創作計畫。

2、 英語或所駐棧國之語言溝通能力。

3、 與本館簽約之國際數位藝術中心所要求之技術能力或專業技術知識。

() 通過複審之申請人,本館將按獲選之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依序辦理相關手續。

() 評選會議採合議制,獲選名單以評審委員及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審核之最終結果為結論,未符合評審委員及與本館簽約之國外數位藝術機構所認定之標準者得從缺。

九、 申請程序

    (一) 於本館網站(http://www.ntmofa.gov.tw/)下載相關文件。

(二) 填具申請資料表及相關附件,所有書面文件及電子檔一式七份,請以掛號郵寄:「40359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 國立臺灣美術館」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數位藝術人才培育補助-(署名)」字樣。

 

十、 補助項目、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 交通及簽證費:機票(由臺灣至駐棧地之最捷徑距離經濟艙),以及簽證費用;支領時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登機證存根」及相關原始單據,依實際金額及補助額度核實支付。

(二) 保險費:駐棧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投保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或所駐棧國規定之強制保險中(擇一辦理),支領時檢送「投保保單」與「支付收據」核實支付。

(三) 創作費:含研究、創作材料、製作、裝置等。

(四) 生活費:含膳食、境內交通、醫療保險、零用金等雜支,支領時應簽收「個人領據」。

(五) 房租:有關駐棧機構提供住處之租金,由本館逕付之。如駐棧機構不提供住宿,獲選者得自理或在駐棧機構協助下尋找住處,房租應檢具租約、房東領據及獲選者個人領據核實支付。

(六) 訓練費用:獲選者於駐棧期間接受訓練之學費,由本館逕付駐棧機構。

(七) 補助額度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覽表」

(八) 獲選之申請案,由本館另行簽約並依合約進度辦理撥款。

(九) 獲選者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函送本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十一、 獲選者應配合之相關事項

    (一) 駐棧結束後一個月內須提出創作成果報告乙份(以三千至五千字為原則)。

(二) 獲選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可公開分享之資料,無償授權本館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使用;並同意將獲補助成果之詮釋資料授權本館及主管機關,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三) 獲選者返國後,應參加本館所舉辦之成果發表會、相關活動及座談會等。

(四) 獲選者不得於駐棧期間重覆領取其他補助或攻讀學位。申請人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他資助者,應於申請表中述明。

(五) 外國駐棧機構有權安排獲選者參與其主辦之相關活動,如展演、講座、工作坊等。

 

十二、 督導及考核:獲選人應遵守外國駐棧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棧地點者,須事先徵得外國駐棧機構及本館之同意,經本館書面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棧地點。違反本要點第十一條及前述約定者,本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份或全部之補助款,且兩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十三、 注意事項

() 獲選者應與本館簽訂契約書,並完成創作計畫;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 申請人須提供正確且真實之個人資料,並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三),若提供不實資料,以致影響評選及行政作業者,將取消其資格。

() 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

() 獲選者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簽證申請(簽證資料翻譯)、購買機票等事宜。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館規章、其他有關法令或該年度簡章規定辦理。


附件二 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覽表
一、 交通及簽證費:下列費用均依實際金額核銷,並須檢附相關原始單據及票根。
(一) 機票:由臺灣至駐棧地之最捷徑距離經濟艙,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二) 簽證費:至駐棧國家所需之簽證。

二、 保險費:駐棧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或所駐棧國規定之強制保險(擇一辦理),支領時檢送「投保保單」與「支付收據」核實支付。

三、 創作費:以美金兩千元為限(並依駐棧機構規定調整之),含創作材料、製作及於駐棧機構所安排之展演時所需之裝置費用等。

四、 生活費:歐洲一千五百美金/月,加拿大一千四百美金/月。

五、 房租:有關駐棧機構提供住處之租金,由本館逕付之。如駐棧機構不提供住宿,獲選者得自理或在駐棧機構協助下尋找住處,每月房租補助以美金一千兩百元為上限,依實際核銷,不足之數由獲選者自理。房租應檢具租約、房東領據及獲選者個人領據核實支付。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