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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文化中心朝「劇場」型式營運,提升文化中心劇場管理、行銷及節目企劃能力,培育劇場專業人才,開拓表演藝術團隊巡演機會,增加節目票房收入及製作節目比例,擴大藝文消費市場,訂定「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範疇及補助項目:

() 補助範疇: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演藝場館或文化中心演藝場館為範疇(每個縣市限提一案)。

() 補助項目:補助辦理劇場經營管理、採購或製作節目、行銷推廣、專業人力培訓等表演藝術計畫。

四、補助款用途:

() 分為經常門與資本門補助經費。以經常門為主要補助經費、資本門為次要補助經費。

() 經常門補助款得用於劇場專業人才培育、製作節目、採購表演節目、行銷推廣、補助長期專業駐館團隊、設備維護與管理等費用。因本計畫推動之背景在於文化中心之活化,著重劇場專業人才之引進與培育及營運機制之建立,非僅止於表演節目之引進,因此,補助款用於採購節目之金額不得超過補助款之五成,其中七成以上需用於採購國內團隊演出節目。

() 資本門補助款得用於場館局部整修、專業劇場設備採購(如音響、燈光等必要性專業設備)等費用。

五、申請程序與日期:

() 申請單位應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二份(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 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六、 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七、經費補助原則:

()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

() 補助金額: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貳仟萬元為原則。

()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八、審查方式及標準:

() 審查方式: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 審查標準:

1、計畫構想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前一年度評鑑成果(百分之二十)。

2、擴大藝文消費市場之發展性、節目企劃能力(百分之三十)。

3、提升文化中心劇場營運之效益性、媒合企業贊助、建立與業界合作機制(百分之三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二十)。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

()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第一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期中進度報告一式二份、執行情形季報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二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必要時,得請受補助縣市進行簡報或由本部派員實地考核執行狀況。

()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成果報告書紙本(含照片檔及影音資料)一式二份、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影本及第三期款領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十、注意事項:

()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 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部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部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十一、 執行考核:

() 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如附二),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如附件三),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一式二份送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需延遲結案者,得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十二、 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三、 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摘要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四、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