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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訂定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二、目標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政府資料透明度,特將本部與所屬各級機關(構)及其他資料提供單位授權予本部同意開放之資料彙整成開放資料(open data)目錄,置於文化資料開放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便利公眾共享及公平使用本部開放資料,結合民間創意,活化資料應用,提升資料價值,產出間接效益,活絡文化產業。

三、使用條件

本規範係以利用者同意使用本部開放資料及相關服務為前提條件。利用者一經使用本部開放資料及服務即表示其同意本規範內容。如利用者不同意遵守本規範,請勿使用本部開放資料及服務。

四、名詞定義

() 資料提供單位:指本部與所屬各級機關(構)及其他經本部向民間團體取得授權同意,放置於開放本平臺上資料之提供單位。

() 開放資料:指資料提供單位授權本部之各類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檔、片段聲音檔、詮釋資料(Metadata)與未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事實資料及數據(Data),且上述資料須經本部審查確認後,認為適於公開提供利用者使用之各項資料,其範圍以本部於本平臺上之開放資料清單為限。

() 使用:指對本部開放資料的直接應用、加值後應用及對開放資料API的直接應用。

() 利用者:指使用本平臺開放資料之個人、學校、民間團體。

() 接受者:自利用者取得或接觸開放資訊、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之個人、學校、民間團體或政府機關等行為主體。

() 加值衍生物:指基於本部開放資料所開發之應用產品或服務。

() 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之說明與描述,例如描述文化或藝文資料相關的資訊。

() 瀏覽小圖:指供開放使用之圖片電子檔案,上述檔案規格為:解析度72dpi,寬度120像素或高度120像素,檔案格式為jpggifpng

() 片段影音檔:指供開放使用之影音電子檔案,影片長度三十秒以內,解析度480p,影片格式為mp4wmvflv

() 授權終止日:本平臺開放資料如屬藝文活動之類型,以活動結束日期為開放資料授權使用終止日,詮釋資料、瀏覽小圖與片段影音檔皆適用。

五、服務與規格

() 本平臺提供利用者使用本部開放資料(open data)目錄查詢與資料交換介接服務,其電子檔案格式為JSONXLSXMLCSV。

() 本平臺陸續提供各類藝文開放資料應用程式介接(open data API)服務,利用者必須依本部所提出API申請單申請使用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本部將提供一組驗證碼,作為本部開放資料API使用之憑據

六、使用授權

利用者依據本規範規定取得資料提供單位授予全球性、免權利金、非專屬授權等權利時,資料提供單位於授權期間不可撤銷使用授權許可,不論基於非商業或商業目的,下載本平臺之開放資料並行使下述權利:

() 重製本平臺之開放資料,並利用開放資料進行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之開發

() 公開傳輸本平臺之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

         前項免權利金並不表示資料提供單位不得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針對資料開放及服務是否收取其他費用得由資料提供單位決定。

授權期間以開放資料放置於開放平臺日起,至開放資料授權截止日欄位標示之日期止。

七、使用限制

利用者使用本平臺開放資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 利用者必須在公開傳輸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時,標示能讓接受者及公眾知悉及接觸開放資料之出處來源(網站連結)。

() 利用者必須在公開傳輸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時,須連結本規範網址並加註日期版次

() 利用者必須在衍生創作、加值衍生物上標示開放資料已被變更

() 為維持系統效能及服務品質,開放資料API服務初期,每組API驗證碼每日之使用次數上限為二千次,系統伺服器每分鐘提供之連結總數以五百個為上限

八、鼓勵創作

依據本規範使用本部開放資料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本部將提供行銷推廣(如本部網站露出、參與本部記者會及其他公開發表之機會)。資料提供單位被使用的開放資料,將取得本部開放平臺及藝文資源整合平臺(iCulture)優先展示權。

九、權利歸屬

開放資料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歸屬資料提供單位所有。衍生創作、其他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歸創作者所有。

十、保證條款

資料提供單位以開放資料現狀之基礎提供給利用者使用,不提供任何聲明或保證,無論明示或默示,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正確性、完整性、可商業性及可符合特定使用目的。

十一、免責聲明

() 除資料提供單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資料提供單位及其所屬成員對利用者使用開放資料、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所生之一切損害,不論直接或間接,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開放資料因網路中斷、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下載,或因政策變更、資料存在爭議而停止提供開放資料,資料提供單位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十二、終止條款

利用者如違反本規範,其依本規範所取得之授權使用權利將立即終止,但不影響之前依本規範已完成創作之衍生創作、編輯創作及(或)加值衍生物之授權。

本規範第四點、第七點至第十三點,不因利用人依前項規定被終止授權利用本平臺公開資料而失效。

十三、權利保留

本部保留修改、調整及解釋本規範之權利。本部有權得隨時修改本平臺開放資料之項目、內容及使用規範,並將相關訊息公告於本平臺之最新資訊與公告單元。

十四、準據法及爭議解決條款

本規範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準據法。就本規範所生任何爭議,以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