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置之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稱本園區),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及藝文發展,鼓勵跨界藝文創作、創意發想,並創造全民共有、共享的多元藝文空間,受理本園區場地借用申請,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
個人申請: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合法居留之外國人,並曾於國內外公開之藝術展演活動中擔任主要工作者(策展或演出)。
(二)
團體申請:經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學校及政府機關等。
三、活動內容
(一)
申請舉辦之活動,應符合推廣文化、藝術、人文、教育等宗旨,且不得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
場地申請不受理與藝文無關之集會、典禮、演講及其他類似活動。
四、場地開放空間與時段
(一)
園區場地開放申請使用空間如附件一。
(二)
園區開放使用時間:
週一至週日九時-二十時(週五、週六晚間延長至二十一時)
(三)
申請單位應遵守前項使用時段,如需提早或延長,事先應徵得本園區同意。
五、申請手續
(一)
申請時間:
1、除本部及附屬單位、本園區代管單位主(合)辦活動,或維修保養日等預留檔期外,其餘檔期開放申請。
2、場地申請原則上需於活動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
使用時間:
場地申請至多以一個月為限(含進場、展演及撤場)。
(三)
送件資料:
1、
場地申請表(如附件二)一份,個人申請檢附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團體申請檢附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中機關、學校免附立案證明,但應備公函。
2、
活動計畫書一份(請詳載活動內容、使用日期、時間、參加人數、場地布置、成本收支概算、宣傳用圖片、圖檔或照片等)。如預計出售展演門票或與該活動相關之紀念品,請一併附上相關門票費用、紀念品定價標準及預計展售數量。
3、
其他相關附件,例如VCD、DVD、幻燈片等視聽資料。
(四)
送件方式:
1、親送:週一至五,九時至十七時,送至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駐園辦公室。
2、掛號郵寄:嘉義市中山路六一六號「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駐園辦公室」收(封面註明「申請場地使用」字樣)。
(五)
詢問專線:TEL:(05)222-6612、(05)222-6031、(05)222-8791(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駐園辦公室)
(六)
資料不齊者,應於一週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
(七)
申請單位於提出申請前,建議先前往園區進行場勘。
(八)
申請單位所送活動資料,倘有涉及他人權益(如肖像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應徵得權利人(如創作者或演出者)同意,若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因此致本部或本園區受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九)
若申請戶外展演空間時,請另參考「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戶外展演空間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三)辦理申請程序。
六、審核
以隨到隨審方式,進行資料審核,審核作業約需一至二週,以電話及E-Mail通知審查結果。
七、簽約與繳費
(一)
申請單位於接獲檔期通知後,應於指定期限內,填寫合約書一式三份(如附件四,核准通過之活動計畫書為合約之當然附件),並依「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場地保證金、全額場地使用費及相關費用,辦妥簽約事宜,逾期視同放棄,本園區得另行處理或調配該檔期之場地。
(二)
申請單位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地復原,經檢查通過後,由申請單位填寫「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五),無息退還。
(三)
如係本部及附屬單位、本園區代管單位主(合)辦之活動,免收相關費用。
八、權利與義務
(一)
場地協調會議:
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十五天前提出場地使用配置圖(含舞台、動線、服務區、入口等)及其他場地使用協商事宜。
(二)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供本園區相關結案資料,包括:活動紀錄(含照片、錄影)、剪報資料、活動參與者問卷彙整資料等電子檔各一份,及各式活動文宣品各三份,供本園區存檔之用。
(三)
活動展演期間,申請單位應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展演、解說、諮詢、保管展演作品及財物安全,本園區僅提供展演資訊公告服務,不提供前述相關事務之服務。
九、錄音、攝影、錄影與授權製作、出版
(一)
本園區得經申請單位同意後,指派專人在不影響展演情況下進場錄音/攝影/錄影做為檔案資料,以供剪輯、檢索、宣傳、報導與研究之用;並得經申請單位同意後授權第三人做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
(二)
經本園區審核通過之申請單位製作展演內容,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亦不得據此主張豁免任何應受法律追訴之權利。
(三)
申請單位可視其意願將演出內容與本園區洽談授權製作、出版、發行等合作事宜。
十、取消與變更
(一)
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因而導致活動之全部或部分確實無法如期執行者,申請單位得與本園區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園區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二)
除前項原因外,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契約之活動計畫或要求另議檔期,違反者,不予退還所繳之場地使用費,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之使用申請。
十一、損害賠償
申請單位對於場地建物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有任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本園區得有權依復原費用扣除其保證金,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申請單位則需補足差額,不得異議。
十二、責任歸屬
申請單位借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園區建物及設備本身所致者外,均由申請單位負責,本園區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使用本園區設備及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十三、注意事項
(一)
本園區多棟建物已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室內展演場地全面禁止吸煙或使用火、瓦斯等器具。
(二)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額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二千四百萬元),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若為展覽活動,宜加投保竊盜險,貴重展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毀損,本園區不負賠償責任。
(三)
場地布置時,請事先知會本園區,取得同意後方可施作,未經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雙面泡膠等物使用於場地壁面或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四)
申請單位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本園區概不負責。前項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遷離,逾期視為廢棄物處置,本園區得逕行清除,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並按逾期回復原狀之期間,依收費基準加倍計收違約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五)
非經本園區同意,申請單位不得私下出讓、出租、出借或變更使用權。
(六)
申請單位應提出記者會、開幕或是展演期間,戶外需要配合的計畫說明(活動內容、活動日期時間、器材設施、動線計畫,交通疏導計畫……等)。
(七)
申請單位應注意同時段,其他展演單位的展演性質及是否有互相配合協商的必要。
(八)
請遵守進、撤場或工作的場地申請使用時間,以免超出時間影響園區管理作業。
(九)
請保持逃生出口之暢通,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園區得要求申請單位移除,如申請單位不予移除,得以禁止使用場地。
(十)
場地使用期間所製造的各類垃圾,應自行處理帶走,不得留置園區。
(十一)
大型活動應設立足夠數量之流動廁所。
(十二)
申請單位借用期間不得辦理選舉之相關活動,並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亦不得於活動場所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
十四、其他
(一)
本規定為場地使用契約之一部分,申請單位未遵守本規定之各項規定者,視為違約。
(二)
申請單位如有以下情事,本園區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動,除沒收保證金外,其所繳費用亦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一年內申請借用本園區場地之權利:
1、違背政府政策與法令。
2、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或造成本園區秩序紊亂者。
3、活動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顯有不符者。
4、活動損及本園區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5、於室內展演場地吸煙或使用火、瓦斯等器具。
6、違背本要點有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三)
本園區為行人專用徒步區,除公務巡邏車輛及裝卸貨物車輛於限速二十公里以下行駛外,其餘開放時間,嚴禁長時間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將報請交通單位逕行拖吊。
(四)
本園區拍攝使用注意事項:
1、本園區戶外公共空間原則上開放一般民眾自由進行非商業性拍攝,建築物室內空間則需依本要點提出拍攝申請。
2、拍攝者如違反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園區得禁止其繼續拍攝:
(1).
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衝突。
(2).
拍攝畫面及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者。
(3).
於非開放場地進行拍攝者。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雙方簽約文件中另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