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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扶
    植及獎助各該地區傑出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增加演出機會,提
    升專業創作水準,鼓勵巡迴鄉鎮及校園演出,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
    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三、申請時程: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由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函送下列
    資料至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縣市政府納
    入縣市預算辦理。
(一)計畫提要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年度計畫書(含計畫目標、執行要項與期程、執行方法及步驟、預
      定進度、經費需求表、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
(三)縣市團隊徵選及獎勵作業要點(或申請須知)
(四)地方配合款及其他經費籌措來源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所稱各縣市傑出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指設籍於各該縣
    市,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
    列條件者:
(一)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者。
(二)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演出者。
(三)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五、團隊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列入獎勵範圍:
(一)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入選本會當年度分級獎助演藝團隊。
(三)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團隊
      。
(四)曾接受獎勵、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
(五)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
      屬實者。


六、各縣市獎勵各該地區以不超過十個傑出演藝團隊為原則,入選團隊及
    獎勵金額由各縣市政府參酌相關規定,審議決定之,惟每個團隊補助
    金額不得低於五萬元。


七、團隊受獎勵期限原則為一年,團隊應依規定辦理年度自評,並提送相
    關資料,以供各縣市紀錄及評估。


八、經費補助額度:
(一)縣市政府辦理傑出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應自行編列預算,本會依據
      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行政執行力與扶植績效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
      額度。
(二)依據本會訂頒「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處理原則」,本會對各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三。
      縣市政府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例分別如下:
        第一級為百分之三十三。
        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
        第三級為百分之六十七。


九、經費補助項目:本會補助經費,各縣市政府應編列為獎補助費,作為
    獎勵團隊之用,補助範圍為固定辦公室、排練場地、專職人員訓練、
    創作新作品研發等項。


十、配合款編列項目:
(一)團隊獎補助費。
(二)行政及推廣經費:辦理本計畫徵選傑出團隊之評審、評鑑等行政作
      業費用,辦理聯合成果展演、團隊交流觀摩、演藝團隊研習、傑出
      團隊巡迴鄉鎮校園推廣等活動經費,均由各縣市政府自籌經費支應
      。


十一、撥款方式: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撥付百分之八十,於本會核定補助金額後,函送領據
        及納入預算證明至本會,辦理撥款事宜。若非納入當年度預算者
        ,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
  (二)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完成後,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函送領
        據、剩餘款及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含附表一至六)一式
        二份至本會,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十二、進度追蹤:
  (一)計畫執行中,應配合本會及審計單位所需,回報執行進度。
  (二)於完成團隊徵選後一個月內,將團隊徵選結果一覽表(如附表五
        )暨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如附表六)函送本會備查。
  (三)計畫執行中如有變更,應函送本會備查。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
        按本會補助比例繳回。


十三、考核評鑑:
  (一)本會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
        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
        考依據。
  (二)各縣市政府應針對團隊之演出資訊、節目策劃、行政營運等作妥
        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並改善所屬演藝場所舞台設備及管理方
        式,以促進團隊優質發展,培養優秀具潛力的藝術團隊及人才。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