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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附表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