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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宗旨: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生活美學及社會教育推廣,鼓勵藝術創作優秀團體及人才,積極從事藝術創作與藝術教育活動,提昇藝術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展覽場地:本館美藝堂。

三、 展覽類別:書畫、西畫、立體造型、攝影、工藝或其他形式之藝術創作及文物等。

四、 展覽性質:分為邀請展及申請展。

五、 邀請展:
(一) 經本館「美藝活動諮詢小組」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推薦後由本館邀請。
1、 曾任全國美展之評審(議)委員。
2、 曾獲國家級別獎項前三名者。
3、 曾獲國際著名展覽會優選或榮譽獎者。
4、 資深藝術家,其作品具有創性、極高名望者。
5、 國內外優異藝術家,其作品經中央教育、文化主管機關獎勵或推薦者。
6、 其藝術成就蜚聲國內外且見諸著錄者。
7、其他認為合於邀請展出者。
(二) 展覽方式:本館為主辦機關,展出作品由受邀者提供,有關受邀者作品之包裝運輸、作品保險、佈卸展、開幕茶會、印製畫冊、文宣廣告製作、行銷、製作相關文創商品及相關配合活動等,由受邀者與本館共同商訂處理之。
(三) 受邀藝術家需同意專輯圖片及撰寫之文字授權本館於日後建立數位化資料之使用,並配合相關推廣活動;其詮譯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本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四) 經徵得受邀藝術家商定同意後,贈送本館一或二件作品典藏。

六、 申請展規定:
(一) 北部九縣市(台北市、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連江縣)之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學校或個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申請個展須在各縣市政府層級美術館、文化局或博物館舉辦過個展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2、申請聯展或團體展,參展者須在各縣市政府層級美術館、文化局、博物館舉辦過聯展或團體展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以上申請者須未在本館展出或展出滿三年以上。
(二) 申請方式:採本館網站線上申請。
1、 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四月三十日前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館排入當年度下半年展期,十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排入次年上半年展期。
2、 申請文件:
(1) 申請書:包括展出個人或團體簡介、展出經歷、展出內容、作品明細十件(含五十至一百字作品創作理念)等有關資料。
(2) 作品圖檔十張。
(3) 參展證明。
(4) 團體名冊:聯展或團體展需附參展人名冊,並加蓋團體印信。經審查通過,展出者應以審查通過之作者名冊為限。
(5) 參考附件:相關畫冊、請柬、照片、圖文等,得另行郵寄至本館推廣輔導組收。
(三) 申請注意事項:
1、 送審之資料或作品圖檔,如無法清楚辨識或過於模糊,本館得請申請人限期補件,未限期補件者,視同放棄。
2、 申請人之展出作品件數須配合本館場地並經本館同意。
3、 申請表件及所附資料,請自行留存底本,一律不退還。
4、 送審及展覽作品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三年內創作之作品(回顧展除外)。
(四) 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審查:
1、 曾任全國美展之評審(議)委員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2、 曾獲國家級別獎項前三名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3、 曾應邀在國立(含直轄市)博物館、美術館舉行展覽且備有證明文件者。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不受理其申請。
1、 申請表件填報不實者。
2、 五年內曾通過本館審查,但未依排定日期展出,且無正當理由未於展出前2個月前通知本館取消檔期者。
3、 破壞、毀損本館展覽場相關設施,情節重大者。
4、 學校畢業展或社團成果展等。
(六) 審查程序:
1、 初審:本館就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文件不齊備而得補正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不予列入複審。
2、 複審:通過初審者,本館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召開美藝活動諮詢小組會議進行審核。
3、 申請案審查結果以書面函知申請人,通過者由本館排定展期並告知相關事宜。
(七) 通過審查者,本館免費提供展覽所需場地與相關設備,展覽製作經費補助得另案申請,由本館視年度預算及展覽計畫之概算項目經費酌予補助。補助項目包含會場海報、個人或團體簡介海報、作品說明牌等文宣品,其設計稿須經本館同意始可印製;未申請經費補助者,上述文宣品由本館製作。
(八) 申請展配合事項:
1、 場地佈展、卸展事項:
(1) 展品之佈置及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掛勾、隔板、展示架、玻璃櫃、單槍投影等設備可向本館借用。
(2) 佈(卸)展場地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或黏著物。
(3) 佈置展場應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展品應於展期結束之次日下午五時以前全部拆卸完畢,展出者應負責將場地恢復原狀。
2、 文宣事項:
(1) 印製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等,須經本館審視同意後始得印刷。
(2) 展出者應於展出一個月前提供作品文宣、海報設計稿及展出作品之數位檔案供本館宣傳及公佈於網站使用。
3、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展覽期間作品如有毀損失竊,本館不負賠償責任。
4、 展出者於展出一個月前應會同本館承辦人員勘查場地,提供佈展平面圖。展出者如欲舉辦開幕式(含茶會、剪綵或記者會),請自行安排司儀、茶水、茶點供應等細節,並與本館洽定開幕式流程。
5、 在本館申請之展覽活動,基於教育推廣,本館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展出者需同意專輯圖片及撰寫之文字授權本館於日後建立數位化資料之使用,並配合相關推廣活動;其詮譯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本館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6、 展出者應遵循本要點辦理展覽,善盡使用維護之責,如不依規定造成損害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五年內不得提出展覽申請。

七、 展出者配合事項:
(一) 展覽場地如遇本館急需使用時,得由本館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展出者不得要求賠償。
(二) 開展前,展出者應對本館導覽志工講解展出內容及展品特色。
(三) 展覽期間展出者得派員在場維護作品安全,並為觀眾解答詢問。
(四)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它方式之商業行為。
(五) 作品如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法律責任。

八、 其他:
(一) 本館展場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 為響應環保,展出場所內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等。

九、 由本館自行策辦之各項政令藝文等展覽、或協辦友館及政府機關巡迴展,得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