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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金視獎獎勵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電視業者)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以下簡稱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 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三)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
(四) 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辦理公用頻道規劃、經營之非營利組織。

三、獎勵項目
(一) 節目類
1、地方新聞節目獎:所稱地方新聞節目,指以報導地方新聞為內容之常態性節目。
2、專題報導節目獎:所稱專題報導節目,指針對單一或一系列特定主題(含新聞事件)進行深入採訪、調查、分析所製作之節目。
3、公共論壇節目獎:所稱公共論壇節目,指針對地方或社區公共議題進行現場訪談、討論,有民眾實際參與或電話叩應之節目。
4、多元關懷節目獎:所稱多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地方弱勢族群或促進地方多元文化發展為宗旨之節目。
5、綜合資訊節目獎:所稱綜合資訊節目,指提供教育、休閒育樂、生活資訊等多元綜合性內容之節目。
6、地方文史節目獎:所稱地方文史節目,指以介紹地方人文發展或歷史為目的之節目。
(二) 個人類
1、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主持人獎
3、採訪獎
4、企編獎
5、攝影獎
(三) 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所稱社區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為回饋地方、服務社區、促進公益或從事社區營造,所主辦之活動或提供之服務,且活動及服務不以經公開播送者為必要。
2、公用頻道經營獎:所稱公用頻道經營,指依「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專用頻道使用規劃要點」規劃、經營公用頻道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受託之非營利組織。
3、創新服務獎:所稱創新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對於數位內容產製、服務方式有創新規劃應用或實質作為。
(四) 個人表現獎:所稱個人表現,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其工作成果對任職之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卓越事蹟,足堪鼓勵者。
(五) 年度系統躍進獎:所稱年度系統躍進,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在自製節目、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社區服務、經營公用頻道、客戶服務等方面之整體表現較上年度成長進步,足堪鼓勵者。

四、獎勵方式
(一) 節目類、個人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個人類如有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 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 創新服務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 個人表現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五) 年度系統躍進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各獎項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事宜。
         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定之。

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 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於固定期間,定時、連續、公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 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參賽者,以三名為限。
5、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 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 活動及服務應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 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 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得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 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七、得獎者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得自費向本局申請重製獎座。

八、對於入圍者資格或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檢具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

九、報名金視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不得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會之公正性。
(三) 應擔保參賽之節目、活動、服務,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節目類、個人類、社區服務獎及公用頻道經營獎等各獎項入圍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依本局指定期限將入圍節目剪輯成三十秒及六十秒(720 x 480以上畫素)影片檔案,連同照片(300dpi以上)、五十字以內之節目大綱及五十字以內之入圍感言,依本局指定之方式提供本局及本局委託廠商。入圍者並應出具自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人,將前開影片檔案、照片、節目大綱、入圍感言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前項影片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入圍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人為前項之利用,並提交授權書面正本一份予本局。

十、報名金視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被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各年度金視獎獎勵;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
(二) 違反前點第四款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被廢止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各年度金視獎獎勵;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
(三) 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概由入圍者及得獎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

十一、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