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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本館附屬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以維護本館園區景觀,確保安全良好之停車環境及停車秩序,爰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單位為本館秘書室(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停車場車輛進出管制及停車場安全維護由執行單位指揮保全人員或本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託營運管理之民間團體執行之。

三、本要點所稱車輛,係指汽車、機車及腳踏車。

四、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館附屬設置之美術園區停車場、民生園區停車場及公務區停車場等3處。

五、本館停車場設置地點位於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號。開放時間(除公務區停車場外)以全天24小時營運,對外開放停車使用。

六、本館美術園區、民生園區停車場之管理,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託民間團體營運管理方式辦理,並依照「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訂定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並報本館備查。

七、本館公務區停車場,為維護館舍設備及財產之安全考量,僅提供進館辦理佈卸展工作、藝術品徵選收退件、廠商臨時卸貨、施工維護、洽公民眾及公務之車輛停放,不對外開放使用。另基於安全考量及停車收費所負擔之行政成本高於停車費之收入,本公務區停車場依財政部規定免徵停車規費。

八、本館公務區停車場,車輛不得停放過夜,惟因公差及專案奉准留守等特殊情形,並事先知會執行單位者,不在此限。如有違規情形由執行單位及保全人員勸導改善,勸告制止仍不改善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情節嚴重者,取消停車資格。

九、本要點未盡事,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