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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展社造創新活力網絡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緣起: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當代多元文化發展及數位行動時代下社群組構迅速之趨勢,持續鼓勵基層公所、民間NGO組織及各類社群團體,推動跨界或跨行政合作;由內部整合、外部合作、連結其他網絡,發展具永續性之文化產業、社造公益合作模式、社區與學校合作機制、青年返鄉創業行動或其他創新發展之各類文化社群網絡,引導傳統社造團隊及社區組織外之多元社群能量參與社造工作,共同協力社區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依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院臺文字第一○二○○二七九○四號函新故鄉社區營造第二期修正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目標:

() 培力NGO組織與相關社群團體,建立合作平台發展永續性之社區文化公益產業,促進社區就業與在地消費。

() 擴大都會型社造參與創新模式,融合當代多元移民、網路公民、城市文化等議題,提升都會地區之認同群聚。

() 鼓勵大專學子、青年及新社群參與,提供專業知能或引入專業團隊協助偏鄉或文化弱勢地區,整合區域文化資源。

() 強化國際及大陸地區之社區交流合作,促進國內外社造議題創新研究合作與經驗啟發。

四、計畫期程:請就提案之目標任務,完整規劃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四年之執行計畫及各年度經費需求,本部將進行整體審查,惟一百零四年係屬暫估補助額度,未來將依一百零三年執行成效與立法院預算通過情況,再行審查調整及確認。

五、申請時間:於本部公告時間內,依規定程序提報至部辦理。

六、申請對象及提案方式:

() 依規定合法立(備)案團體或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法人組織:依公告期限,逕向本部提送。

() 鄉(鎮、市)公所:向當地縣政府申請,並由縣府初審後,由縣府提送本部複審,每縣限提2案。

() 區公所:與直轄市及市政府文化局或相關局處統合提出,每市限提2案。

七、補助項目:

           由申請單位結合學校、研究單位或各類民間組織(如立案團體、青年社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企業、宗教團體……)之力量,依社區現況發展條件及實際需求,於下列補助內涵擇定計畫主軸,研發創意實驗方案,落實補助目標。

() 推展社區文化公益產業:

1、以既有地方人文特色產業為基礎,企業經營為策略,促進社區文化公益產業永續發展,進而回饋於公眾利益之執行方案。

2、藉由各類網絡平台擴大進行供需媒合,例如:城鄉聯盟、共同購買、青年志願服務、打工換宿等,透過串聯區域內人才、生產、勞務或教育等資源促進互利互惠之社會價值認同。

() 擴大都會型社造參與:

          因應當代多元文化、新移民、都市更新文化保存及其他社會文化議題,規劃研討會、藝文活動或其他相關執行方案,以促進都會型民眾關心公共事務,擴大參與社造工作。

() 引進青年協力偏鄉弱勢推動社造:

          透過引進學子及青年活力,聯結學校課程或學習資源,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協助偏鄉或文化資源弱勢地區以形塑文化生活環境、氣候變遷、新移民多元文化、文資保存及促進文化扎根等相關議題為主軸,擴大推動社造工作,協助偏鄉及文化資源弱勢社區參與社造,例如:青年認養社區,建立外語導覽解說及標示或其他相關創意行動。

() 促進國際及大陸地區社造交流合作:

          透過與國外及大陸地區之社區、學校或社群交流合作,進行村落聯盟、社造國際研討會、公民教育交流、社區駐地見學參訪等,促進社造經驗交流合作之相關內容。

() 公私行政協力工作:

          為促進行政機關與民間資源共同合作,透過討論訂立區域文化發展策略、研擬相關自治法規等,辦理共識活動、工作坊、宣導會及文化相關議題之研討會、城鄉結盟交流活動及辦理文化藝術素養與視野專業培訓練等工作坊及相關引導外部資源之相關工作。

() 其他有助擴大社群參與村落公共事務之相關工作項目。

八、補助經費:

() 每案二年補助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則(每年不超過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原則),經費支用依相關規定辦理。

() 獲補助團體應編列百分之十配合款;獲得補助之公所案件,所在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每案本部每年另行核定行政費用新臺幣十萬元,作為輔導及相關行政聯繫用途,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編列配合款,其配合款比率如下:第一級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百分之二十二、第三級百分之十六、第四級百分之十四、第五級百分之十。

九、審查方式及基準:

() 審查方式:本部收件後,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代表進行審查(必要得辦理現地審查),由申請單位簡報說明;而公所之提案計畫,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文化局處,應就公所提送計畫出席說明。

() 審查基準:

1、組織願景、合作模式、創新策略之可行性及效益評估。(百分之四十)。

2、文化資源盤點情形、現況與挑戰分析。(百分之二十)

3、計畫與生活議題結合、人才返鄉之永續性及完整度。(百分之二十五)

4、申請單位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情形。(百分之十五)

十、經費撥付與結案:

() 經費撥付:每年度補助款採三期撥款方式辦理,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第一期:各受補助單位除需檢送之修正計畫書、經費分配暨預定工作進度表及第一期款領據外;公所另請提交地方政府納入預算證明,立案團體則需提送計畫補助契約書,以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各受補助單位請檢送第二期款領據、當年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含期中報告書),而立案團體則需另行檢附第一期款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各行政機關之受補助單位請檢送之第三期款領據、當年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以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而立案團體則請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額度之原始支出憑證、第三期款領據、成果報告書等,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 結案作業: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於每年執行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二份、相關成果資料、結案報告表、剩餘款及結案經費明細表,辦理結案手續。因特殊因素無法繼續執行或於計畫辦理結束後尚有剩餘款項,請依補助比例掣據繳回。

() 如計畫項目因故無法於規定期程執行完畢,應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本部核准後始能展延辦理。

十一、經費支用原則:

() 本要點補助款為經常門費用,各受補助單位不得將其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壹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自籌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 受補助單位辦理個案採購,其動支之政府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各項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本部同意,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 經費編列如有獎金、奬品及紀念品等項目經費,請自籌配合款辦理。

() 場地租借經費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觀摩參訪交通費及住宿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辦理。

() 立案團體執行本計畫,有關個人所得税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僱用依次數),並於核銷時檢具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 受補助單位執行所屬社區相關計畫時,不得支領演出費;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捌拾元,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雜支包含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來往郵寄為主,固定水電費用請自籌),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 公所執行計畫各會計項目支出與編列標準,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但不得逾第五款及前款規定標準。

() 受補助計畫聘任專案人員或經理人以補助二名為限,該人員應具有文化藝術或社區營造相關工作經驗。

() 有關國際及大陸地區交流部分得編列出國旅費或邀請國外團體來台之機票、住宿等費用。

十二、行政管考:

() 補助經費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定期辦理工作會議,並通知本部,本部得視業務狀況派員列席,俾利計畫推動。

() 本部將定期辦理計畫學習交流會議、部會社造計畫說明經驗分享、案例觀摩),以檢討及追蹤計畫執行情形。

() 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應就獲補助之鄉(鎮、市)、區公所計畫擬定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報表,報送本部列管。

() 受補助單位執行完畢後,經本部審核若無法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或績效不佳,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十三、其他計畫相關規定:

() 計畫書應填具封面、計畫綜合資料表、計畫摘要表等,並備妥計畫書乙式十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

() 計畫書項目需包含計畫期程、目標、實施策略、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協力組織(大專院校需結合相關非營利民間團體為共同提案主體)、訂立量化及質化關鍵績效指標(KPI)說明。

() 計畫修正:本部核定各計畫經費後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經報本部核定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特殊因素,可提報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支用。

() 本部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得斟酌年度經費情形,於年度內另專案辦理提案、審查及核定等事項。

() 執行補助款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海報、出版品)明顯處應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本部補助之社區計畫,應同時告知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作業規定者,本部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部考評之參考。

() 受補助計畫內容若同時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重複補助者,本部得取消補助,已補助者並追回補助款項。

十四、著作權之規範: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予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原創作單位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