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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1: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推廣獎勵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臺灣文學,激勵活化文學創作,促進文學交流,協助優良文學作品及雜誌出版,增加文學閱讀人口,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推廣獎勵暨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勵暨補助類別及對象:
(一) 臺灣文學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參選。
(二) 優良文學雜誌補助:國內合法立案經營文化藝術之出版事業、藝文團體、學校及基金會等之出版單位,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公立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所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機構與組織。
(三) 文學好書推廣補助:國內合法立案經營文化藝術之出版事業、藝文團體、學校及基金會等之出版單位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公立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所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機構與組織,申請者應提送著作權所有切結書。

三、獎勵暨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臺灣文學獎:
1、圖書類:含長篇小說及散文(新詩)。
(1) 長篇小說金典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座一座。
(2) 散文(新詩)金典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座一座。
2、創作類:含劇本、母語(臺、客)文學、原住民漢語文學兩項。
(1) 劇本創作金典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座一座。
(2) 母語(臺、客)文學、原住民漢語文學創作金典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 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以出版、發行、推廣費用為限,但不包含獲補助單位之人事與行政管理費,每件申請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三) 文學好書推廣補助:每件申請案之補助數量視其推廣價值而定。以書籍定價七折補助出版單位。

四、獎勵暨補助條件
(一) 臺灣文學獎:
1、圖書類:
(1) 作品必須由國內出版社出版之作品,含自費出版,惟須有國家圖書館預行編目及國際書碼(ISBN),長篇小說之出版日期限前一年八月一日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散文(新詩)之出版日期限前二年八月一日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 必須由一個作者完成,並以印刷形式呈現之華文或本土母語寫作之著作。
(3) 參選者每人每項限投一部作品;進入決審者,頒予入圍證書一紙。本類獎項之獎金、獎座及證書皆歸著作者所有。
(4) 長篇小說參選作品必須十萬字以上;散文參選作品必須七萬字以上;新詩參選作品篇數、行數不限。
2、創作類:
(1) 主題不限,惟劇本創作需是現代舞臺劇劇本,以華文或本土母語書寫,可上演九十分鐘;母語(臺、客)文學、原住民漢語文學創作字數限三千至一萬字(限一篇)。
(2) 參選者每人每項限投一篇作品;進入決審者,頒予入圍證書一紙。
(3) 參選作品須未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媒體形式(含網路)發表過之作品,且該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違反本項規定者,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
(二) 優良文學雜誌補助:在臺灣地區發行滿一年且定期出版,以創作、報導、評論為主之文學雜誌。
(三) 文學好書推廣補助:
1、補助著作為近一年內在臺灣印刷出版且作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臺灣文學著作(含創作及論著)。
2、每件申請案僅限申請一本或一套著作。
3、每一出版單位每次申請最多提送十件。

五、申請時間
(一) 臺灣文學獎:每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八月一日止。
(二) 優良文學雜誌補助: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 文學好書推廣補助:每年分兩期辦理。
1、第一期: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申請著作限前一年二月一日以後出版者
2、第二期: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著作限前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版者

六、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 申請文件:
1、臺灣文學獎:
(1) 圖書類:檢具報名文件(含報名表及同意書各一份,格式如附件一之一),並附參選作品一式十份。
(2) 創作類:檢具報名文件(含報名表及同意書各一份,格式如附件一之二)。並附參選作品(劇本一式十份;母語文學及原住民漢語文學一式十份)。另外檢附參選作品電子檔一份,請以Word檔案格式及PDF檔案格式儲存在光碟片。
2、優良文學雜誌補助:檢具申請文件(含申請書、申請總表及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十份。另外檢附近一年(前一年十一月至當年十月)之雜誌合訂本六份或每期各六冊。
3、文學好書推廣補助:檢具申請文件(含申請書、申請總表及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一份。另外檢附申請著作六冊。
(二) 收件方式:
1、申請單位或自然人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具所有申請報名文件(含著作資料),並註明申請項目,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館,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所有申請報名文件,不論獲獎勵暨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 本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除臺灣文學獎另訂審查委員設置要點外,其餘二項補助,審核內容與議決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 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相關費用。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四) 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內容之文學藝術性及社會影響性、推廣行銷活動與過往銷售數據等綜合考量。
(五) 審查結果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獲補助者。

八、撥款及核銷:
(一) 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 申請「優良文學雜誌補助」及「文學好書推廣補助」等項目之單位或自然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館將撤銷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 獲本要點獎補助之單位或自然人應與本館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三) 獲得補助單位或自然人應於獲補助著作或相關文宣明顯處載明「國立臺灣文學館補助」等字樣。
(四)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 獲補助單位及自然人執行申請案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單位或自然人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之相關補助。
(六) 本館館員不得參加本作業要點之獎勵暨補助。

十、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附件一之一
臺灣文學獎圖書類報名表

 

 
 
附件一之二
臺灣文學獎創作類報名表

 

 
 
附件二
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申請書

 
 
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申請總表

 
 
國立臺灣文學館優良文學雜誌補助申請表

 
 
附件三
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好書推廣補助申請書

 
 
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好書推廣補助申請總表

 
 
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好書推廣補助表
作者資料

 
 
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好書推廣補助表
著作資料

 
 
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好書推廣補助表
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好書推廣補助著作權所有切結書(樣稿)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